從舊原則是刑事立法中解決刑法溯及力問題所採用的原則之一。即一個新的刑事法律制定生效后,對以前發生的未經審判或判決未確定的犯罪行為,不論新舊法刑罰的輕重,一律適用行為時的舊法律,新法律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
從舊兼從輕原則”,這只是為了便於稱呼,實際上“舊”和“輕”是有主次之分的:從舊為原則,從輕為例外。
即一律按舊法的規定,但是在新法更輕的例外情況下,適用新法。所以在新舊法律的選擇過程中,是先判斷新舊,再判斷輕重。其中,判斷新舊之後,就已經確定是舊法。再經過輕重審查發現並不存在例外情況,那就不需要推翻原來對舊法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