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身契

包身契

包徠身契:承包個人身體自由、勞力等契約。往往是因為貧窮等原因把人身自由、勞動力等出賣給了出錢的一方。

包身工


1、舊社會一種變相的販賣奴隸的形式。被販賣的是青少年,由包工頭騙到工廠、礦山做工,沒有人身自由,工錢全歸包工頭所有,受資本家和包工頭的雙重剝削。
2、在包身工形勢下做工的人。

出處


“立此包身契據是實”
康熙字典》中“是”字條中有言:“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又云:“是,是非也。”這裡將“是”作“對”、“合理”解,也可釋為“正確”,與“非”相反相對。
《新華字典》“是”字條,共附9個義項。其中第8個義項中說道:“……引認為對:是其所是。”
釋作“認為對”或“認為正確”的範例,可參見《荀子·富國》:“其所是焉誠美,其所得焉誠大。”“是其所是”的前一個“是”所支配的對象是“其”,《荀子·富國》的例句中“是”字支配的對象為“焉”。“其”和“焉”皆為代詞。倘以此歸納,這裡的兩個“是”字釋為“認為正確”,其標誌為緊鄰其後的都是代詞。而代詞多指名詞性的事物或人,換言之,實際上代詞也具有名詞的性質。
徠依此推理,倘把“立此包身契據是實”中的“實”解作名詞“事實”、“真憑實據”,那麼,“是”字就可釋為“認為(以為)對”、“認為(以為)正確”了。句中的“是實”就可解釋為“以(這個)真憑實據(包身契據)為正確”。
把“立此包身契據是實”翻作白話文,就是:“訂立這份包身契據,以這份真憑實據為對。”這似乎和“恐后無憑”可結合得更緊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