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
徠有效合同,是指具備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預期法律效果的合同。我國《合同法》並未明確規定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可以歸納出合同的生效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強制性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有學說認為,這三項要件再加上標的可能與合法,作為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一些特殊合同可能有一些特殊的有效要件,如對外合作開採石油合同需要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才能生效。
法律評價當事人各方的合意,在合同效力方面,是規定合同的有效要件,作為評價標準。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按當事人的合意賦予法律效果,對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則區分情況,分別按無效、可撤銷或效力未定處理。
下面僅介紹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
意徠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締約人的表示行為應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相一致。它作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意思自治原則的當然要求。意思表示不真實,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在一般誤解等情況下,合同仍為有效。在重大誤解時,合同則可被撤銷。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合同可被撤銷。在因欺詐、脅迫而成立合同場合,若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合同可被撤銷。
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這裡的法律,一方面應作擴大解釋,既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又包括國務院頒發的行政法規;另一方面應作縮小解釋,僅指其中的強行性規範,不包括任意性規範。合同不得違反強行性規範,是由合同制度的目的所決定的,為一般的原則。除了法律的強行性規範外,合同還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由於社會生活廣泛,經濟往來繁多,情況複雜,法律不可能將一切情況都規定無遺,故以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作為最後防線。需要注意的是,“社會公共利益”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通常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凡是我國社會生活的政治基礎、公共秩序、道德準則和風俗習慣等,均可列入其中。違反它的合同嚴重背離合同制度的目的,危害巨大,不能允許。將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合同的有效要件,一方面可彌補社會發展使法律調整出現的漏洞和脫節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利於醇化社會道德倫理和整肅社會風氣。
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合同標的決定著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積極的意義,應歸於無效。合同標的可能,是指合同給付可能實現。合同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標的自始確定,或可得確定。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這一要件要求當事人能夠了解合同的狀況和法律效果,對保護其合法權益和減少糾紛均具有意義。自然人簽訂合同,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締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但有如下例外:
(1)可獨立簽訂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利益,或被免除義務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簽訂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3)可獨立簽訂日常生活中的格式合同或事實合同,如利用自動售貨機、乘坐交通工具、進入遊園場所;
(4)簽訂處分自由財產的合同,如學費、旅費等由法定代理人預定使用目的的財產和處分;
(5)其他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按照我國原來的法律規定及其理論,法人簽訂合同嚴格地受其宗旨、目的、章程及經營範圍的制約,超過經營範圍的合同無效。這種做法受到了學說的批評,現已有所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