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反應

不良反應

藥物的不良反應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有害反應。治療作用和不良反應是藥物本身所固有的兩重性作用。臨床治療疾病,必須充分考慮用藥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治療需要權衡利弊,決定取捨。藥物的不良反應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有害反應。治療作用和不良反應是藥物本身所固有的兩重性作用。臨床治療疾病,必須充分考慮用藥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治療需要權衡利弊,決定取捨。

不良反應的影響因素


● 機體的生理病理狀況、性別、年齡、遺傳因素、用藥劑量、用藥時間、藥物相互作用、環境因素以及機體的自身內環境的穩定情況均可影響藥物不良反應的發生。

不良反應的表現


● 1.副作用(也稱副反應)
● 指藥物在治療劑量時引起的,伴隨其治療作用而出現的與治療目的無關的反應。一般來說是可以恢復的功能性變化。副作用是藥物本身所固有的作用。產生副作用的病因多是藥物選擇性作用差,作用所涉及的範圍廣。當其中某一效應被用作治療目的時,其他效應相應成為副作用。副作用一般是可以預料同時可以避免或減輕的。
● 2.毒性反應
● 用藥劑量過大或用藥時間過長,或用量不大但患者本身存在某些易感因素而引起的不良反應稱毒性反應。因為劑量過大而立即發生的毒性作用稱急性毒性;因長期用藥而逐漸發生的毒性作用稱慢性毒性。藥物的致癌、致畸胎、致突變作用屬於慢性毒性中的特殊毒性。
● 毒性反應對患者的危害性較大,毒性反應的表現主要是對中樞神經系統、消化系統、血液及循環系統,以及肝、腎功能等方面造成功能性或器官性的損害,甚至危及生命。每種藥物都可出現其特定的中毒癥狀。
● 3.變態反應
● 指藥物刺激機體免疫系統引起的異常免疫反應,反應性物質與藥物原有效應無關,可造成生理功能障礙或組織損傷。藥物本身、藥物的代謝產物、製劑中的雜質或輔劑均可成為致敏原。大分子多肽或蛋白質類藥物可直接具有抗原性,小分子藥物可作為半抗原通過與體內蛋白質結合形成抗原。該反應僅出現於少數患者,與藥物作用的性質無關,與劑量無相關性,反應性質各不相同,不易預知。
● 4.后遺效應
● 藥物已經停止使用或其濃度已經降低到正常濃度以下,但是殘存的生物效應仍然表現出來或者成為不可逆性生物效應,稱為後遺效應。如使用鎮靜催眠葯后較長時間還有睏倦、頭昏、乏力等癥狀;大劑量使用鏈黴素、慶大黴素后可造成永久性耳聾等。
● 5.繼發性反應
● 使用藥物治療后,引起某方面的正常生理狀態失去平衡,並造成不良後果,稱為繼發性反應。如四環素類藥物在抑制腸道內致病菌的同時,也使一些敏感的正常非致病菌受到抑制,使這些正常菌群不能發揮作用,造成二重感染。
● (說明:上述內容僅作為介紹,藥物使用必須經正規醫院在醫生指導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