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公安廳
遼寧省公安廳
遼寧省公安廳是遼寧省人民政府下設主管全省公安工作的職能部門,公安廳受省政府、公安部的雙重領導。各市、縣(縣級市、區)設有公安局(分局),在鎮、鄉、街道設派出所。公安局(分局)和派出所,分別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領導。
遼寧省公安廳
地址:遼寧省瀋陽市岐山中路2號
郵編:110032
遼寧省公安廳辦公地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遼寧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號)和省委、省政府決定,設置遼寧省公安廳,正廳級建制。遼寧省公安廳是主管公安工作的省政府組成部門,是全省人民警察的領導和指揮機關。
(一)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研究擬定地方公安法規和政策;指導、監督、檢查全省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全省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指導全省公安偵查工作,指揮、協調或直接處置重大案件、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重大治安事故和騷亂。
(四)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五)按規定許可權,依法管理全省國籍和口岸邊防檢查工作,組織指導實施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邊防治安管理工作。
(六)指導、管理監督全省消防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八)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九)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對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收容教養審批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對來我省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全省公安科技工作;規劃和指導全省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建設。
(十四)規劃、指導全省公安機關裝備建設工作。
(十五)在公安部指導下組織開展同我省周邊國際警方的交往與業務合作,履行國際條約和合作協議。
(十六)按管理許可權,領導全省公安消防、警衛部隊建設。對武警、邊防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導。
(十七)指導全省公安機關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制定全省公安機關人員培訓、公安教育和公安宣傳的方針和措施,檢查監督落實情況;按規定許可權協助管理市公安機關領導幹部。
(十八)制定全省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組織指導全省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十九)指導省內鐵路、民航、林業和海關等部門公安工作。
(二十)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省公安廳設職能處室(總隊)和政治部、交通安全管理局。
(一)辦公室
掌握全省公安工作情況,收集、綜合分析、報告社情和社會治安形勢及公安信息;研究全省公安工作規劃、計劃;負責公安理論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會議報告和工作總結;負責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和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督查督辦以及廳領導政務活動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省公安統計工作;負責文秘工作和有關文件的審核工作。
(二)指揮中心
負責收集掌握並報告全省社會治安情況和公安系統重要動態信息;協調處理緊急警務,協調處置全省重大案件;指導、協調全省各級公安機關指揮系統建設和“110”報警服務工作;負責機要管理和保密工作;承擔群眾對治安問題舉報接處警和對公安隊伍違法違紀投訴接警。
(三)政治部
政治部既是公安廳黨委主管公安政治工作的辦事機構,也是指導全省公安隊伍建設的行政職能部門。下設秘書處、人事處、宣傳處、幹部管理培訓處。
1.秘書處 負責全省公安政治工作的綜合調研;掌握全省公安隊伍建設和公安民警思想情況,適時提出隊伍建設和政治工作的建議和意見;研究擬定政治工作規劃;承擔政治部文秘綜合工作。
2. 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製管理和警銜評授工作。
3. 宣傳處 研究擬定全省公安宣傳思想工作規劃和措施,檢查監督落實情況,指導公安業務和公安隊伍建設的宣傳工作;指導全省公安民警思想政治工作和理論教育工作;指導全省公安機關報刊、出版、影視、新聞報導和組織新聞發布;負責公安系統文化體育建設工作;承辦全省公安機關和民警立功表獎工作。
4.幹部管理培訓處 負責協管幹部的考核工作並提出任免、交流意見;負責全省各地公安機關錄用民警審核把關、警銜評授工作;負責督促檢查國家有關公安機關隊伍建設方面政策、規定的落實;研究提出公安教育發展規劃,指導全省公安院校建設;組織實施全省公安機關培訓工作。
(四)警務督察處
指導全省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對全省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實施監督。
(八)公共安全防控處
研究擬定公共安全方面的政策、規定;指導、監督全省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指導全省保安機構工作的開展。
(九)治安管理總隊
研究擬定全省治安行政規章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社會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槍支彈藥、危險物品;負責社區防範和技術防範的指導工作;承辦上級批辦的治安案件查處及執行其他法律賦予的治安行動性任務;指導群眾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和隊伍建設;負責戶籍管理工作。
(十)巡邏防暴總隊
指導全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巡邏隊伍及“110”報警服務系統的建設;指導公共秩序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各類突發事件、暴力犯罪和群體性上訪事件及自然災害事故的處置工作;指導全省巡警做好嚴密社會面控制、打擊、預防現行犯罪和大型活動的治安保衛工作。
(十一)刑事犯罪案件偵查總隊
掌握分析全省刑事犯罪動態,收集、交流、通報刑事犯罪信息,研究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公安機關打擊刑事犯罪的偵查工作;組織、協調對重要案件的偵破工作和對重要案犯的追捕、堵截和控制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重大、疑難案件,協調處理跨區域的重大案件;指導全省警犬管理和警犬訓導員的培訓工作;指導對重要領導、外賓住所及大型集會場所的安全檢查工作。
(十二)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總隊
掌握全省經濟犯罪的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情況,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直接偵辦上級交辦的和跨地區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十三)保安管理總隊
審批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機構;研究指導有關保安工作和安全技術防範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管理保安服務市場;規範保安服務業經營方向;指導保安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指導規範安全指數防範產品、保安器材研製開發和推廣應用,指導各地加強保安與技防工作的內外業務交流,會同有關部門審查、驗收技防工程;指導省保安協會工作。
(十四)禁毒總隊
掌握全省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動態,研究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監督對毒品犯罪的偵查工作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及易制毒化學品管制等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禁毒工作;按要求承辦、協調國際省際禁毒合作事宜。
(十五)監所管理處
指導全省公安機關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場所和羈押人員的監管、教育工作;研究擬定有關政策、法規和制度,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掌握羈押情況。檢查指導收押場所安全防範工作;管理由省廳直接看守的場所。
(十六)交通安全管理局(副廳級)
負責指導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下設辦公室、政治處、交通秩序管理處、交通事故對策處、車輛管理宣傳教育處和高速公路管理處。
1. 辦公室 負責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綜合調研工作,掌握情況,制定工作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指導、監督;負責全省交通警察警用裝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省交通警察系統規費收繳管理工作;負責交通信息統計和日常綜合管理工作。
2. 政治處 負責全省公安交通警察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立功創模的考核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全省交警系統違法違紀案件。
3. 交通秩序管理處
研究擬定全省道路交通管理政策;起草地方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法規;重點研究和指導大中城市道路交通的組織、指揮和疏導工作;指導全省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和執法工作;指導、參與重要警衛和大型活動的道路交通安全保衛工作。
4. 交通事故對策處
指導全省城鄉道路事故的預防工作;起草地方性交通事故處理的法規和相關標準;指導和監督各地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組織、指導特大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組織和協調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偵破工作。
5. 車輛管理宣傳教育處
起草機動車輛和駕駛員安全管理法規;指導和監督機動車輛的安全檢驗、牌證發放和駕駛員的考核、管理和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全省交警隊伍的業務培訓;研究擬定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全省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宣傳活動。
6. 高速公路管理處
負責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政策、法規的擬定工作;負責指導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及全省性的秩序整頓工作;負責指導高速公路治安管理及統一執法工作;負責全省高速公路公安隊伍的專項業務培訓以及隊伍建設指導工作。
(十七)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處
研究擬定地方信息安全法規政策和技術規範及實施細則;組織實施全省公共信息網路和國際網際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掌握信息網路違法犯罪動態,組織、協調、指導全省公安機關對信息網路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
(十八)信息通信處
研究制定全省公安信息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發、建立公安業務資料庫,為全省公安機關提供數據查詢服務;指導公安信息通信網路建設;管理公安無線電頻率資源和其他通信資源;保障全省公安信息通信網路的正常運行。
(十九)法制處
組織起草、審核地方性公安法規和規章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公安機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和聽證工作;指導、監督收容教養審批工作及公安機關承辦地方人民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的有關工作,指導全省勞教審批和承辦勞教案件複議和訴訟工作;負責指導、檢查全省公安機關的控告申訴工作;承辦、轉辦上級機關和領導交辦的控告申訴案件;受理接待人民群眾來信來訪,負責接、轉、調查人民群眾提出的控告申訴案件。
(二十)出入境管理處
指導全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工作;負責公民因私出國(境)的審批和制發證(照)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入境管理及違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出入境口岸簽證事務;負責華僑回我省定居,港、澳、台同胞回我省定居的有關審批工作;負責全省公安外事工作;負責法定不準出境的中國公民的報備工作。
(二十二)科技處
研究擬定全省公安科學技術發展規劃,指導全省公安科技工作和安全技術防範工作;組織科技立項、成果鑒定和技術推廣;指導全省社會化公共安全產品行業的管理及對公共安全產品實施技術監督;負責全省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質量管理工作。
(二十三)計劃財務裝備處
研究擬定全省公安後勤警務保障規章制度;管理全省公安系統的裝備、被裝;負責公安有關業務經費和其它專項撥款的管理使用;編製機關和直屬單位經費預算、決算,負責廳機關財務、基建、房產、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廳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
(二十四)檔案處
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全省各類公安檔案資料;負責公安史志的編審工作;指導全省基層公安機關檔案管理工作。
設置紀檢委、監督處 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遼寧省公安消防局、警衛局,隸屬省公安廳領導。
王大偉: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
潘春吉:黨委副書記、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廳長。
徐鐵民:黨委委員、特勤局局長。
劉家鐸:黨委委員、副廳長。
王念洪: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
周左盾:黨委委員、副廳長。
周朝東:黨委委員、副廳長。
馬韶軍:黨委委員、副廳長。
付常宏:黨委委員、反恐專員。
李鑫龍:省紀委監委駐省公安廳紀檢監察組組長、黨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