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準備金

會計術語之一

壞賬準備金是指納稅人按年末應收賬款餘額的一定比例提取準備金,用於核銷其應收帳款的壞帳損失。

英語解釋


allowance for bad debt;
allowance for doubtful accounts;
reserve for bad deb;
Provisions for douvtful debts.

扣除標準


納稅人發生的壞帳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報經稅務機關批准,也可提取壞帳準備金。提取壞帳準備金的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應沖減壞帳準備金;實際發生的壞帳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帳準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帳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
經批准可以提取壞帳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帳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帳款餘額的千分之五。計提壞帳準備的年末應收帳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帳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
納稅人發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帳款,不得提取壞帳準備金。關聯方之間往來帳款也不得確認為壞帳。

企業計提


關於壞賬損失實行備抵法的審批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但納稅人報經稅務機關批准后,也可提取壞賬準備金。但該辦法的產生是基於原行業會計制度的規定:發生壞賬損失既可以採用直接轉銷法又可以採用備抵法。而現行企業實行統一的新《企業會計制度》,其規定企業只能採用備抵法。由此,企業採用備抵法核算相應就不應當再經過稅務機關的批准。同時,為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項要求,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文規定:取消對企業提取壞賬準備金的行政審批。
關於壞賬準備的計提範圍
根據(國稅發[2003]45號)文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可提取5‰的壞賬準備金在稅前扣除。為簡化起見,允許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的範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由此可見,在計提壞賬準備金的範圍上,原稅收政策規定:“經批准可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外,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餘額的5‰。計提壞賬準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帳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並且原稅收政策明確規定,納稅人發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款項,不得提取壞賬準備金;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現已規定計提壞賬準備的範圍可以依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壞賬準備計提的範圍除了應收賬款外,其他應收款也應當計提壞賬準備;企業的預付賬款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或者因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已無望再收到所購貨物的,應當將原計入預付賬款的金額轉入其他應收款並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企業持有的未到期應收票據,如有確鑿證據證明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時,應將其賬面餘額轉入應收賬款,並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
關於壞賬準備計提的比例
對於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問題,《企業會計制度》並沒有明確的限制,而只是規定由企業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等相關信息予以合理估計”確定計提比例。並且“(企業)當年發生的應收賬款;計劃對應收賬款進行重組;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而企業所得稅僅是規定:“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餘額的5‰”,對應收賬款究竟是以前年度發生的,還是今年發生的,並沒有明確的條件限制,也就是說即使是今年才發生的應收賬款也可以計提壞賬準備。由此可見,稅務的規定比財務的規定要寬泛。並且稅收上對計提的方法也很單一,即採用應收賬款餘額百分比法計算扣除。由於稅收與財務在計算壞賬準備的口徑不一,必然會產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對企業不論是採用應收款項餘額百分比法或是銷貨百分比法或是賬齡分析法,其當期累計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高於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年末應收款項的5‰比例的,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還應當自行進行納稅調整。
關於財產損失的確認
因為稅收已規定“其他應收賬款”等亦可提取壞賬準備,相應對其發生的壞賬損失也應當予以確認。對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款項(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經依法確認后,應作為壞賬處理: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餘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款項;
二、債務人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款項;
三、債務人遭受重大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款項;
四、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款項;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款項;
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核銷的應收款項。
關於壞賬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
企業的壞賬損失其實質就是財產損失。根據(國稅發[1997]190號)文《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第一條規定:“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壞賬損失,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等人類無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后,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凡未經稅務機關批准的財產損失,一律不得自行稅前扣除。”該辦法還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財產損失,應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書面申請。因為企業所得稅的申報期為年度終了四十五日,所以壞賬損失的申請日期一般不得超過年度終了后四十五日。納稅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申報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延期申報,但最長不得超過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超過規定期限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納稅人在報送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的同時,須附有關部門、機構鑒定確認的財產損失證明資料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納稅人不能提供詳細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差異


按照現行的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
企業應當定期或是每一年度終了,對應收款項進行全面檢查,預計各項應收款項可能發生的壞帳,對於沒有把握能夠收回的應收款項,應當計提壞賬準備. 而對於以下四種情況會計制度規定一般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1)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2)計劃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3)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 (4)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對企業持有的應收票據不得計提壞賬準備,待到期不能收回的應收票據轉入應收賬款后,再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
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範圍及比例等,按管理許可權和相關規定程序確定。
計提公式如下:
當年應提取的壞賬準備金=當期按應收賬款計算應提壞賬準備金額-本科目貸方餘額
按國稅發200084號文的規定:
對經批准可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的外,其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餘額的5‰。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
差異分析:
1、提取的基數不同,稅法規定年末應收賬款餘額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且稅法對以上會計規定的不得全額提取壞賬準備的四種情況也未做明確說明;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除以下第3條所指的關聯企業外,凡按財務制度規定計入應收賬款科目的,都可以計提壞賬準備;
2、會計上對其他應收款(除與職工往來款外)也可以計提壞賬準備,而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不得提取壞賬準備;
3、稅法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任何往來賬款均不得提取壞賬準備,也不得確認為壞賬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