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心理學
證人心理學
,研究證人在擔任證人這種特定的社會角色時的心理活動規律的科學,也叫證言心理學。
威廉·詹姆上的《心理學原理》(1890),就有關於證人心理的論述。1915年,惠普爾對證人的情緒和動機、對記憶和知覺的影響作用進行了研究。1933年,心理學家加德納提出證人用刺激物的特徵而造成知覺上的錯誤。1945年,奧爾波特和波斯特曼研究了證人的社會期望和社會定型對知覺和記憶的歪曲現象。1957年,德國心理學家溫德伊奇提出了證言可靠性的判斷標準。瑞典的心理學家特蘭凱爾進一步發展了這一理論,用於成年人的殺人、放火、偽證等多種刑事案件,取得了成功。
證人心理學(witness psychology),研究證人在擔任證人這種特定的社會角色時的心理活動規律的科學,也叫證言心理學。
1.證人提供偽證的原因和提供偽證時的心理狀態。
運用心理科學的原理和方法分析、研究證人證言心理的形成和變化規律,為判斷證言的可靠性提供心理科學依據,有助於及時識破偽證,避免對案件判斷的錯誤,有助於採取恰當的策略,促成證人提供可靠的證言;
2.證人出現非故意“撒謊”的原因。
這是證人心理學最為重要的研究課題。證言失實的原因有:證人最初對事件的觀察的問題;證人記憶的錯誤;證人對信息的加工的問題:它包括觀察環境中事件的信息沒有知覺到或沒有得到信息加工,記憶信息在保持階段被忽視了或遺忘了;受到詢問時的特定情境的影響使記憶信息出現暫時遺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