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築文化中心
中國建築文化中心
中國建築文化中心1997年6月經中編辦批准成立,以弘揚、傳播中國建築文化為主要任務,以服務建設行業服務為目標。
中國建築文化中心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直屬事業單位,1997年經中編辦批准成立。中國建築文化中心以弘揚、傳播中國建築文化為己任,以竭誠服務建設行業為目標,作為國家政府機構社會服務職能的深化和延伸,整合行業多方資源,努力拓展業務領域,將文化產業與建設行業有機結合,創造性地構建起了科學的建築文化產業運行模式。目前為止,中國建築文化中心已經形成了國際交流、會議研討、行業培訓、技術諮詢、展覽展示、公共藝術、城市雕塑建設指導、建築圖書閱覽與展示等多方位傳播建築文化、服務建設行業的業務結構。
主任:曲琦
副主任:李吉祥
副主任:付殿起
中國建築圖書館
中國建築文化中心研究交流部
第十七屆中國國際城市建設博覽會
裝配式建築關鍵技術和推廣培訓班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培訓班
大樓外觀
2018年2月12日,北京建築大學校黨委書記王建中、副校長李維平、黨委副書記張啟鴻看望了中國建築文化中心主任、工民建專業1981級校友曲琦,中國建築文化中心副主任、道橋專業1983級校友李吉祥。
2017年12月14日下午,由住建部中國建築文化中心副主任付殿起帶領的檢查組評估檢查了敦煌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並召開彙報座談會。
2017年11月5日至6日,中國建築文化中心副主任付殿起,研究交流部主任王衛東一行來興化,專題調研興化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情況。
(2016年12月29日中共住房城鄉建設部黨組)嚴肅查處了中國建築文化中心超工資總額發錢的問題。已責令中國建築文化中心組織全體幹部職工退回2013年10月至2016年3月發放的全部過節費。給予建築文化中心原黨委書記和主任黨紀處分,對文化中心主任給予免職處理,並在部黨風廉政警示教育大會上進行了通報。責令中國建築文化中心重新制定了收入分配管理辦法,下調工資額度,縮小工資級差,規範津補貼項目和標準;修改印發了《廉政風險防控實施手冊》《內部控制風險實施手冊》,對班子決策、收入分配、財務審批、房屋出租等涉及的風險點及防控措施作了詳細規定。
曾任領導:
主任李逢春
黨委書記黃秋寧
(2014年9月28日京華時報)文化中心兩副手貪污公款358萬
中國建築文化中心兩副主任段喜臣、李興建在負責文化中心售樓的工作中,侵吞、騙取公款358萬元。記者獲悉,市一中院一審以犯貪污罪判處段喜臣有期徒刑14年,以犯貪污罪判處李興建有期徒刑11年半。幫助二人簽訂虛假協議並轉款的深圳中聯環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國范也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段喜臣任文化中心主任助理兼北京中聯環公司總經理,李興建任文化中心副主任兼北京中聯環公司董事長,兩人在負責中國建築文化中心大廈售樓的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北京中聯環公司的名義與被告人張國范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中聯環公司簽訂虛假的售樓諮詢協議,以支付售樓諮詢費的名義,騙取北京中聯環公司公款80萬元,並由張國范幫助轉款,段喜臣、李興建各分得40萬元,非法佔為己有。
段喜臣利用上述虛假協議,於2000年4月非法佔有北京中聯環公司公款100萬元,還於2003年9月以繼續支付售樓諮詢費為名,非法佔有北京中聯環公司的應收利潤款148萬元。2002年至2003年間,段喜臣利用擔任文化中心主任助理的職務便利,在負責辦理中國建築文化中心大廈房屋所有權證的過程中,採取簽訂虛假委託協議書的手段,以支付辦證費用的名義,非法佔有文化中心公款30萬元。
案發後,段喜臣的親屬代為退繳贓款318萬元,李興建的親屬代為退繳贓款40萬元。
法院認為,段喜臣、李興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被告人張國范與段喜臣、李興建相勾結,共同貪污;段喜臣還單獨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依法均應懲處。段喜臣在接受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具有退贓表現,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李興建具有退贓表現,依法對其可予從輕處罰。鑒於張國范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