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狀
公民或法人遭受侵害起訴的文書
申訴狀亦稱“訴狀”,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文書。
申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對已生效的裁定、判決、調解書,認為有錯誤,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給予複查糾正而寫的司法文書。
民事案件的申訴人,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再審的申請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再審要符合下列條件: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營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此外,當事人對違反自願原則的調解協議和調解協議內容違法的,也可申請再審。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申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原終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申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申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訴狀副本X份(按被申訴人人數確定份數)。
(註:民事、行政、刑事自訴各類案件申訴狀的格式基本相同)
申訴狀可分為:刑事申訴狀、民事申訴狀、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行政申訴狀、行政附帶民事申訴狀。
1.申訴狀人不論有關的裁判是否經過上訴,也不論這些裁判是否已經執行完畢,都可以不受時間限制而提交申訴狀,但是提出申訴狀並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申訴狀只能被視為決定是否審判監督程序的主要參考資料,可能由此引起這一程序的發生,也可能不引起這一程序發生。
3.申訴狀是一種申訴的書面形式,應將申訴的原因和理由寫清楚,寫充分。
1.申訴狀的性質、作用、格式、內容以及寫法與上訴狀基本相同,只是寫作程序和要求不同:申訴狀的提出要經過受理案件的司法機關審查,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申訴合理合法,即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進行再審。上訴狀的提出不管是否合理,二審人民法院都要進行審理,依法作出裁定。
2.申訴狀的事實和證據必須絕對真實可靠。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的範圍主要有:
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由於他們對案件最了解,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否有錯誤,也是較清楚的。如果他們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有權用申訴的方式表示自己的意見,這是再審材料來源的最重要方面。
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他們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也比較了解,他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錯誤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當事人的近親屬,是指當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他們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一般也較了解,如發現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也可提出申訴,這是再審的重要材料來源。
除了上述法律規定外,在司法實踐中,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提出了反映意見以及司法機關內部主動對案件進行複查等都可以發現有錯誤的判決或裁定,這也是再審的另一個材料來源。
雖然申訴的請求可以引起當事人與司法機關發生訴訟的法律關係,司法機關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處理,但它只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材料來源,案件重新審判與否,取決於司法機關對申訴的審查,只有通過審查確認原審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申訴符合重新審判的條件,而且由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才能對案件重新審判。所以,申訴不具有直接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效力,也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只有在人民法院對案件經過重新審理,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原裁判時,才能依法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