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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雲峰

陝西戶縣20天4起爆炸案製造者

李雲峰,男,生於1935年。

2012年7月17日至8月5日,李雲峰為報復與其有矛盾的蒙某、王某、楊某、譚某、石某等人,在戶縣連續製造4起小家電爆炸案,致一人死亡,三人受傷。近日,該案在西安中院開庭審理,被告人李雲峰被控犯有爆炸罪、非法持有槍支罪。

人物經歷


作案過程
20天製造4起爆炸案
去年7月17日至8月5日,戶縣連發4起小家電爆炸案。
去年7月17日清晨6時許,戶縣祖庵鎮南街村64歲的村民老王和老伴在家門口撿到了一個充電式手電筒,拿回家后,老王剛充上電,“嘭”的一聲響,手電筒爆炸了,老王左臂斷裂,面部、胸部、下頜多處受傷,醫生從其手臂處取出3片手電筒殘片。
去年8月2日清晨6時50分許,蔣村鎮半個城村一村民在家門前撿到一個黃色摺疊電吹風,在使用中發生爆炸,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接警后,民警立即趕到現場勘察,並在受害人家中起獲一個內置爆炸物但未發生爆炸的黃色檯燈。
去年8月2日上午8時20分許,戶縣甘亭鎮北街一奶站老闆楊某的妻子在奶站窗檯下撿到一個黑色電吹風機,拿回家使用時發生爆炸,被炸成重傷。
去年8月5日上午8時許,戶縣甘亭鎮南街村五街一靳姓村民,準備使用其做清潔工的父親撿來的紅外按摩儀,但按摩儀接上電源瞬間爆炸,其右手小指、無名指和食指被炸沒了,左手手心也被炸傷。
還有數起及時發現未得逞
短時間裡小家電爆炸案頻繁發生,引起西安警方高度重視。去年8月2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李雲峰被抓獲。同年9月6日,李雲峰被檢察機關批捕。
2012年6月至8月,李雲峰為報復與其有矛盾的蒙某、王某、楊某、譚某、石某等人,先後將自製的爆炸裝置偽裝成小電器放置於他們家附近,根據指控,除發生爆炸的四起案件外,還有數起未得逞:
去年6月下旬,李雲峰駕三輪摩托車來到蔣村鎮半個城村,將裝有爆炸裝置的檯燈放在蒙某家門前,被蒙某孫子撿回家,通電後台燈不亮,未引起爆炸;
去年8月2日凌晨,李雲峰又在祖庵鎮南街村老王家門前放了一個裝有爆炸裝置的電風扇,所幸這次被路人發現后扔棄於排水渠,后又被一清潔工撿回家,其將電風扇拆開后發現異常,即將鋼管、火藥粉末掩埋,案發後被警方提取;
同日凌晨,李雲峰又將兩個裝有爆炸裝置的按摩器分別放在譚某、石某家門前,其中譚家門口的按摩器被人撿到交到公安機關。放在石某家門前的被一清潔工撿走,引發了去年8月5日的爆炸。
警方通報
2012年年8月6日下午,西安市公安局曾在戶縣公安局召開通報會,介紹案情。
據警方當時通報,嫌疑人接受審訊時聲稱,之所以投放爆炸物,是因為與受害人家屬產生過經濟糾紛和生活矛盾,因而懷恨在心,便以內置爆炸物的小家電為誘餌,投放在受害人家門前,實施爆炸,達到報復的目的。
據警方介紹,嫌疑人租住在祖庵鎮一處三間民房裡,警方在其租住房裡發現了爆炸裝置和物品,“他沒有親人,以前在新疆的礦上待過,懂得一些爆破技術,回到戶縣后,又擺了個小攤賣小家電,這些爆炸的小家電,就是他攤子的庫存貨。”警方透露,他將這些小家電進行改裝,在裡面裝上爆炸裝置,然後放在各事發地。警方已排除其有精神疾病的可能。
警方在抓捕李雲峰時,還在其租住處查獲改造的手槍一把、子彈26發。經鑒定為改制雙管5.6MM小口徑手槍,且以火藥動力為發射能源。
開庭審理
2013年9月11日,西安市中院開庭審理此案。西安市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雲峰以爆炸方法報復他人,應以爆炸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其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一支,應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犯爆炸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犯非法持有槍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據參加開庭的受害人稱,庭審中,對公訴人、審判長等人的問話,被告人李雲峰多次以聽不清等為由未予正面回答。“刑事部分算是進行完了,附帶民事訴訟的證據已提交法院。”一名受害人的代理律師說,至於何時宣判、是否還要開庭還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