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備料款
預付備料款
預付備料款是未實行竣工工程結算辦法和統一供料體制的地區,建設單位按照合同規定,預撥給承包工程的施工企業用於儲備主要材料的資金。預付備料款的額度,以保證施工正常儲備需要為原則,由各地區根據工程性質、規模以及施工周期長短統一規定。一般不得超過當年建築工作量的25% (安裝工作量的10%) 工期在半年以內的或大量採用預製構件的工程,可適當提高。備料款額度確定后,建設單位一次撥給施工企業年中。如出包工程量有較大變化,備料款應作相應調整。對未簽訂施工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不得撥付備料款。
目錄
施工企業收到備料款兩個月後,仍不開工的,可以收回備料款。如果統配材料由建設單位負責供應時,撥付備料款應根據統配材料在儲備材料中所佔比重予以扣除,如果施工合同規定只包工不包料時,建設單位不再撥付備料資 金。到工程後期,隨著工程所需材料的減少,預付備料款應以抵充工程價款的形式陸續扣還,在竣工時全部扣清。扣款的方法,從理論上講,應以未完工程所需材料價值相當於備料款數額時起扣(通常稱為起扣點),在結算工程價款時,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價 款。為了簡化手續,在實際工作中,一般規定工程進行到一定進度時(有的地區規定50%或60%) ,開始按備料款的額度陸續扣還,直到保留5%的工程尾款。對跨入次年陸續施工的工程,可不扣或少扣,到次年再按發包工程量進行調整,多退少補。建設單位應設“預付備料款”帳戶進行核算。借方登記預付給施工企業的備料款和以材料抵作預付備料款的結算價格; 貸方登記工程價款結算時,應付工程款中扣回的預付備料款;餘額表示尚未扣回的備料款。實行工程竣工結算辦法的建設單位,根據合同規定或由於物資供應方式等原因,仍負責供應一部分施工用材料的,撥付材料的價款可直接在“應付工程款”帳戶核算,不再設置“預付備料款”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