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傳文
原北京城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劉傳文,男,51歲(2010年),被逮捕前他擔任北京城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根據公訴機關指控,他接受周某賄賂100萬,並將他手裡的一項市政工程項目包給了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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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預審階段,劉傳文曾經承認了受賄的指控,並交代說周某給他提供了買車的款項,但是在法庭上,劉傳文推翻了自己曾經的口供,他辯解說:“那些都是我編的,因為之前有人指點我說,口供做得詳細些說明認罪態度良好,可以儘早‘出去’,所以我才編造了那些內容,實際上,我只受賄了30萬。”根據劉傳文描述,那100萬中,10萬元是一輛奧迪車的購車款,30萬元是孩子的出國資 金,60萬元是購房款, “我仔細想了,只有那30萬元算是受賄,當時周某把錢交給我時,說是給孩子出國時用的資金,而買車買房的錢,是我向周某借的,不能算是受賄。”
針對劉傳文的辯解,公訴人提供的證據顯示,2004年,周某如願得到了承攬劉傳文公司總包的某市政工程項目的機會。而劉傳文名下,也多了一輛價值49萬餘元的奧迪車,同時,還為劉傳文繳付了芍藥居一處房產的首付60萬元。此後,由於一些要求沒有得到滿足,周某找到了劉傳文算賬,劉傳文不得不交出房產證,表示賣了房產向周某還債。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劉傳文犯有受賄罪,鑒於其當庭認罪,酌予從輕判刑11年。
原北京城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劉傳文受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