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營企業聯合會

中國民營企業聯合會

中國民營企業聯合會為全國非營利性社團組織,2004年10月成立。由中央統戰部、全國工商聯、全國總工會、商務部、民政部、科技部等國家部委致力關心我國民營企業發展的老部長、老領導組織發起。九屆全國政協副主席王文元擔任本屆會長;

機構簡介


 
全國政協原副主席、中國民營企業聯合會會長王文元
全國政協原副主席、中國民營企業聯合會會長王文元
全國政協原副主席、中國民營企業聯合會會長王文元題字
全國政協原副主席、中國民營企業聯合會會長王文元題字
全國政協原副主席經叔平擔任第一屆會長;國務院原副總理姜春雲擔任本會名譽顧問;全國政協原副主席楊汝岱、孫孚凌分別擔任顧問;全國政協副主席阿不來提·阿不都熱西提、十屆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成思危分別擔任名譽會長。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民營企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發展到今天,已成為支持中國經濟的主要力量。中國民營企業聯合會成立7年來,積極組織聯繫廣大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開展與政府有關部門對話、交流、座談及聯誼活動,參觀、學習國內外各類優秀企業。先後舉辦論壇多次,出版會刊近100期,向會員提供經營信息數萬條,受到了廣大民營企業及企業家的積極響應和熱烈歡迎。成為民營企業間信息交流溝通的橋樑和紐帶,民營企業家成長的搖籃。本會先後組織開展了“中國民營經濟高峰會”、“中國傑出民營企業家領袖人物”、“中國民營企業十大新聞”、 “中國民營企業500強”等評選活動,在社會上產生了廣泛的影響。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慣竊落實科學發展觀,面向全國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充分發揮本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通過搭建多種服務平台,促進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和民營企業家的健康成長。

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民營企業聯合會(CHNA NON-GOVERNMENT ENTERPRISE L EAGUE)”。
第二條、本會作為社團組織,由全國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代表及熱心於振興民營經濟的各界人士組成。
國務院原副總理姜春雲題字
國務院原副總理姜春雲題字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為企業和企業家服務為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推動民營企業國際化交流、促進民營經濟協調發展,為廣大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服務。
第四條、本著“加強交流、指導服務、誠信合作,促進發展”和“客觀、公正、自願、自立、自治”的原則,加強本會工作機構自身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業務建設,和作風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政策和業務水平,更新理念,務實創新,為引導、推進中國民營企業經濟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 二 章 業 務
第五條、組織會員開展經濟合作與技術交流。
第六條、為民營企業和企業家提供信息與諮詢服務。
第七條、開展民營經濟理論研究,推廣先進經驗,培訓優秀人才,推動民營企業科技進步與技術創新。
第八條、為民營企業搭建企業文化、產品展示、市場推廣的信息平台,促進民營企業經濟的發展。
第九條、組織會員學習國內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了解國際有關法律、法規,為會員合法經營,履行社會責任提供服務。
第十條、反映會員意見與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加強與國際相關經濟、技術團體的協作,發揮政府與企業的紐帶作用,推進民營企業國際合作與發展。
第 三 章 會 員
第十二條、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及社會各界人士,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十三條、對振興民營企業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各界知名人士,本會可聘為特邀會員或榮譽會員。
第十四條、申請加入本會會員的條件:
1、承認本會章程;
2、維護本會利益、榮譽;
3、關心支持本會工作,在企業管理和民營經濟研究領域內有一定的社會影響。
第十五條、入會程序:
1、由本人或單位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
3、由本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六條、會員權利:
1、享有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與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3、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4、享有本會提供的其它服務。
第十七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關心支持本會工作,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4、按時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信息、統計數據和其它資料。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九條、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遵守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本會可取消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會員無故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一條、會員對積極參與本會活動,並為本會發展做出顯著成績的,本會將給予獎勵,並授予榮譽稱號。
第 四 章 組 織 機 構
第二十二條、本會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批准註冊的社團組織,總部設在香港。大陸辦公地址設在北京市富豐路4號工商聯大廈八層。
第二十三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本會領導成員;
3、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但延期召開時間不得超過下屆召開日期。
第二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應得到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和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負責。理事會下設秘書處。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秘書處行使理事會職能,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的召開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到會理事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秘書處下設:辦公室、會員部、宣教部、諮詢部等。日常工作由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主持。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與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與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長職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常務副會長的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審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四條、本會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其職權是: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2、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3、協調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工作;
4、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與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並提交理事會批准;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 五 章 經 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
2、社會各界捐贈;
3、社會團體、政府部門及企業的資助;
4、在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及信息諮詢服務的收入;
5、項目基金利息;
6、本會直屬企業、事業的部分收入;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上,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會若合併、註銷,其財產及剩餘資金,贈給慈善事業或轉送給與本會具有相同宗旨的相關事業。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已於2010年2月1日審議表決並通過。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已上報本會註冊所在地政府備查。
第四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自2010年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