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2004年6月14日農業部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39號)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6月14日農業部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杜青林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範項目建設程序和行為,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農業部管理的基本建設投資及其項目的申請、安排、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實行統一計劃,集中管理,分工負責,分級實施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農業部負責制定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審批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基本建設項目的基建財務、招標投標、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及監督檢查等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規劃布局、前期工作、組織實施、配套資金、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實行領導責任制。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對本轄區農業建設項目的實施負領導責任。
項目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項目申報、實施、質量、資金管理及建成后的運行等負總責。
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職責對所承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六條 農業基本建設要嚴格遵循基本建設程序。
基本建設程序包括提出項目建議書、編製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后評價等階段。
小型和限額以下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合併簡化程序。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農業基本建設管理隊伍的建設,定期培訓基本建設管理人員,提高項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 項目前期工作
第八條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做好前期工作。
項目前期工作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編製、申報、評估及審批,以及提出開工報告、列入年度計劃、完成施工圖設計、進行建設準備等工作。
第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建設需要提出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必須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設地點選擇、建設內容與規模、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估計等作出初步說明。
項目建議書應由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委託有相應工程諮詢資質的機構編寫。
第十條 項目建議書批准后,建設單位在調查研究和分析論證項目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基礎上,進行方案比選,並編製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總論、項目背景、市場供求與行業發展前景分析、地點選擇與資源條件分析、工藝技術方案、建設方案與內容、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建設期限與實施計劃、組織機構與項目定員、環境評價、效益與新增能力、招標方案、結論與建議等。
農業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有相應工程諮詢資質的機構編寫。技術和工藝較為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項目可由建設單位編寫。
第十一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后,建設單位可組織編製初步設計文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和審批意見,以及有關建設標準、規範、定額進行編製,主要包括設計說明、圖紙、主要設備材料用量表和投資概算等。
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批准后,可進行施工圖設計。
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由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機構編製,並達到規定的深度。
第十二條 重要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審批前,由農業部發展計劃司會同有關行業司局統一組織評估。具體工作委託有相應工程諮詢資質的機構承擔。
農業部根據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結果、投資政策、投資規模、以往項目執行情況對項目進行審查,按照審批許可權辦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第十三條 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許可權對初步設計進行評估和審批:
地方和直屬直供墾區承擔的中央投資600萬元以上的項目,以及農業部直屬單位承擔的項目,由農業部評估和審批;中央投資6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評估和審批,批複文件抄報農業部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變更超過批准的項目建議書總投資10%以上,或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變更超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審批機關報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圖預算總投資變更超過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審批機關報批初步設計文件。
第十五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規範農業基本建設申報審批程序,明確職責,提高項目科學決策水平。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申報審批管理規定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 投資計劃
第十六條 農業部根據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農業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編製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農業基本建設投資主要用於需要中央投資建設的公益性、基礎性和示範引導性農業項目。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原則上須形成新的固定資產和生產(業務)能力,不得將下列項目列入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一)投資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零星單台(件)設備、儀器、器具購置和單項土建工程項目;
(二)按規定由生產費用、行政費用,科研、教育、培訓、技術推廣及其他行政、事業、外事費用列支的項目;
(三)未按規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夠或未按規定程序申報和審批的項目;
(四)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能在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中安排的項目或列支的費用。
第十八條 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在綜合有關司局意見的基礎上,於每年第三季度編製下一年度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劃草案,經農業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排農業部年度投資計劃總量內,於每年4月底前編製本年度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總體方案,報農業部常務會議審定。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必須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並按規定程序獲得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按建設進度統一分批下達。
第二十條 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因客觀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資,必須經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審核並報部領導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資。
建設過程中因申報漏項、自行變更建設性質和地點、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資,由建設單位自行負責,一律不再追加投資。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二條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實施必須嚴格執行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驗收制度。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要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二十三條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儀器、設備、材料的採購要依法實行招標。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確需邀請招標或不進行招標的必須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儀器、設備、材料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低於本條第二款(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施工依照有關規定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土建或田間工程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或房屋類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必須由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審查監理單位的資質,依照有關規定確定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工程監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監理機構受建設單位委託,對工程質量、投資使用、建設進度等內容進行監督管理。監理機構必須嚴格遵守工程建設和監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獨立履行監督職責。
第二十七條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採購都要依法訂立合同,明確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要按規定通過招標確定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轉包和違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項目納入農業部年度投資計劃並下達第一次項目投資計劃后的6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必須向農業部發展計劃司申請延期開工;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農業部第一次下達項目投資計劃后,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農業部將暫停下達項目投資計劃,責令限期整改;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撤銷建設項目,收回已下達的投資。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審批文件,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等。確因客觀原因需變更的項目,按程序向原項目審批單位申請辦理變更。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要督促施工單位和監理機構履行職責,加強對施工各環節的質量監控,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建設單位要會同監理機構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標準和規範進行施工,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系、現場工程質量自檢制度、重要結構部位和隱蔽工程質量預檢複檢制度。
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設備材料質量檢查制度,嚴禁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設計和施工規定的材料和設備。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基本建設資金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規定。
建設資金必須按規定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准文件規定的期限完成各項建設內容。
項目建成后,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農業部行業司局和發展計劃司,按照項目隸屬關係、職能分工和審批許可權,及時組織項目的竣工驗收,並對重點建設項目做好后評價工作。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項目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要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審批,並根據批複的竣工財務決算,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對項目建設形成的固定資產,未經項目原審批機關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同意,任何單位不得隨意變更用途或擅自處置。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從項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文件資料,並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及時按規定將全部檔案移交有關部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項目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建設進度和資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資效益。
建設單位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項目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七條 農業部根據需要組織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專項檢查。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部直屬單位要定期組織項目檢查。
農業建設項目監督檢查規定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年度投資計劃執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擅自變更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投資規模,擠占、挪用、截留、滯留建設資金或不落實配套資金,以及有其他嚴重問題的項目和單位,視情節輕重採取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撤銷項目、收回投資、停止安排新建項目等措施,並建議追究有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農業部建立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信息系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部直屬單位要定期報送有關項目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農業部管理的基本建設投資,以擴大生產(業務)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強農業發展後勁和事業發展能力為主要目的而實施的新建、改擴建、續建工程項目。主要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墾、農機、鄉鎮企業等行業的項目,以及農業部管理的科研教育、生態環保、農村能源、社會化服務、市場、信息、質量安全等項目。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基本建設投資,是指農業部安排的用於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包括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中央預算內專項(國債)資金,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建設單位與之配套的項目建設資金。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直屬的農業(農牧、農林)、畜牧、漁業(海洋漁業)、農墾、農機、鄉鎮企業等主管部門。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基本建設計劃管理辦法》(農計發[2002]17號)同時廢止。
關於制定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定的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起草過程
近兩年來,農業建設項目管理工作面臨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中央預算內農業基本建設投資逐年增長,項目數量和項目類型不斷增加;一些項目直接面對農戶和農民,支持農業和農民改善生產生活條件,管理鏈延長;國家相關部門對項目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農業建設項目在運行和管理中暴露了一些突出的問題,影響了項目實施的質量和效益的發揮。在新形勢下,項目管理工作量和難度加大,監管任務日趨繁重,以投資計劃管理為核心的項目管理方式已不適應加強項目管理的需要,亟需在制度上對項目建設和管理予以規範和完善。各地也多次呼籲,進一步完善農業項目管理辦法,強化管理制度的法律效力和嚴肅性,規範農業戰線、農村社會、廣大項目實施主體、監管主體的項目實施和管理活動。
根據部領導關於加強項目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展計劃司自2003年10月起,開始著手《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定的起草工作,2003年11月在全國農業計劃工作會議上徵求了與會代表的意見。2004年3月份再次徵求我部相關司局和12個省(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召開座談會聽取我部有關行業司局的意見;4月份在政策法規司的主持下作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定的草案。
二、制定的指導思想
(一)項目管理由計劃管理為核心向全方位的項目管理轉變。將《農業基本建設計劃管理辦法》更名為《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項目管理辦法》),在繼續加強投資計劃管理的同時,加強項目招投標、合同、監理、竣工驗收、后評價及監督檢查等環節的管理。
(二)統籌考慮,完善制度,建立農業項目管理制度體系。《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是關於農業項目建設和管理的一個基礎性、綱領性規章。配合該規章,制訂《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申報審批管理規定》、《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農業建設項目監督檢查辦法》四個管理規定,綜合形成農業項目管理框架體系。
(三)按照權責統一的原則下放部分項目管理許可權,提高項目管理效率。按照權責統一、管理高效、加強監督、運行有序的原則,明確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項目管理許可權和責任,將更多的項目管理權責下放給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高項目建設和管理效率。
(四)精簡內容,突出重點,細化規定。精簡《農業部基本建設計劃管理辦法》,對應由《項目管理辦法》規範的,或配套規定不再涉及的內容,由《項目管理辦法》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對可由相關配套管理規定具體規範的,《項目管理辦法》僅作原則性規定。
(五)明確責任,分工負責。《項目管理辦法》將進一步強調落實建設項目行政領導責任制、項目法人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明確各部門、各項目單位及相關人員在項目建設實施中各自應負的責任。
(六)與國家投資體制改革相銜接。按照國家投資體制改革的思路,對中央參與投資的項目加強監管,對全額或主要由中央投資的項目按照原程序、原辦法審批,但實行更嚴格的管理。
三、對《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說明
(一)關於農業部、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項目管理職責。《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農業部主要是項目歸口管理,包括制定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審批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基本建設項目的基建財務、招標投標、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及監督檢查工作。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是項目實施管理,包括項目的規劃布局、前期工作、組織實施、落實配套資金、監督檢查等。《項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和《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第四條分別將中央投資600萬元以下的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和竣工驗收委託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二)關於貫徹落實農業基本建設項目領導責任制。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9]16號)、《農業部關於加強項目管理的意見》(農計發[2003]18號)及國家發改委有關規定,《項目管理辦法》規定農業建設項目實行領導責任制,包括行政領導責任制、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質量責任制。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對本轄區農業建設項目的實施負領導責任。項目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項目申報、實施、質量、資金管理及建成后的運行等負總責。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職責對所承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三)關於基本建設程序和年度計劃下達問題。《項目管理辦法》第八條提出,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做好前期工作,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年度投資計劃下達提出了具體要求。
改進投資計劃下達方式,既是落實基本建設程序的要求,也是加快項目建設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避免大量建設資金閑置的有效措施。《項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提出,建設項目必須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批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資計劃。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按建設進度統一分批下達。
(四)關於嚴格執行基本建設項目期限問題。針對目前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下達後項目不能如期開工,導致建設期限延長,大量建設資金閑置問題,《項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提出,建設單位必須在項目納入農業部年度投資計劃並下達第一次項目投資計劃后的6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必須向農業部發展計劃司申請延期開工;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農業部第一次下達項目投資計劃后,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農業部將暫停下達項目投資計劃,責令限期整改;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撤銷建設項目,收回已下達的投資。
四、幾個配套管理辦法的說明
(一)《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申報審批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申報審批規定》)。該辦法主要規範了我部各司局、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農業部直屬單位在項目管理上的職責分工及項目管理程序,規範的對象主要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該辦法的基本思路是: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界定項目審批許可權,按照效率優先、權責統一的原則規範項目審批責任及審批程序。《申報審批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各部門的職責分工,項目投資指南編製及項目評審的程序和要求,項目立項審批、變更審批程序及投資計劃下達的程序和要求。
1.關於農業部各司局的項目管理職責。農業部各司局的項目管理職責主要在相關配套管理辦法中予以了規範。《申報審批管理規定》規定,發展計劃司負責農業建設項目管理的法規、政策制定,提出年度投資計劃總體方案和項目前期工作計劃,統一審批基本建設項目,下達年度投資計劃,歸口管理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工程監理、監督檢查及竣工驗收等工作。財務司負責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基建財務管理,監督檢查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審核、審批直屬單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各行業司局負責提出本行業投資計劃建議,初選本行業基本建設項目,根據授權審批初步設計概算,組織本行業項目的實施,管理本行業項目的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工程監理、日常監督檢查及竣工驗收等工作。《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及《農業建設項目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分別具體規定了發展計劃司和各行業司局在項目招投標管理、竣工驗收和監督檢查中的職責分工。
關於初步設計審批許可權的規定。《項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和《申報審批規定》第七條規定,中央投資600萬元(含600萬元)以上的地方和直供墾區承擔項目的初步設計,由農業部行業司局負責審批;中央投資6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農業部委託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評估和審批,批複文件抄報農業部備案;農業部直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與概算由農業部發展計劃司負責審批。
2.關於項目立項決策程序。根據發展計劃司2003年5月上報、各位部領導圈閱同意的《關於進一步規範我部基建項目決策程序的意見》,《申報審批管理規定》規定,年度項目投資指南、年度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總體方案、中央投資600萬元以上的單個項目、需國家發改委審定同意的重要的集成類項目,由發展計劃司提交部常務會議審定,並由主管部長審批。
3.關於合併簡化建設程序問題。《項目管理辦法》規定,小型和限額以下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合併簡化程序。《申報審批規定》對“簡化程序”的適用範圍予以了界定。對農業部利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的建設內容比較簡單、中央投資規模小於100萬元(不含100萬元)的地方和直屬(直供)墾區的項目,可適當簡化、合併相關程序。由農業部有關行業司局根據項目申請文件,直接提出項目計劃安排意見(要列明具體建設內容和規模),報農業部發展計劃司綜合平衡后,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4.關於加強項目變更管理。建設項目擅自改變建設內容情況較為普遍,為加強中央投資管理,《申報審批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更應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重大變更主要包括五個方面:變更建設地點,變更建設性質,變更建設單位,變更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建設規模導致項目主要使用(服務)功能發生變化的,初步設計概算的總投資超過立項批複總投資10%以上(含10%)的,或者實施過程中投資變動超過批准的項目總投資10%以上(含10%)的。其他變更需要原審批部門審批。
(二)《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該辦法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計委令第18號《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第12號《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3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等法律及規章,結合農業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規範了有關規定。該辦法主要的規範對象是農業建設項目承擔單位,並對以下三個方面作了詳細的規定:一是關於招標投標程序和部門職責分工,二是關於招標的規定,包括招標標準、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招標條件、招標文件要求等,三是關於投標、開標、評標、中標的程序和方法的規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指導、監督、檢查建設單位貫徹執行有關招標投標規章,組建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項目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審核審批項目招標方案,並組織重大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招標活動。
(三)《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隨著農業投資的逐年增長,農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嚴重滯后,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率低已經成為農業建設項目的一大問題。主要原因在於現在實行的《農業基本建設計劃管理辦法》規定的項目竣工驗收許可權主要集中在農業部各行業管理司局,各司局項目竣工驗收任務較重,難於及時完成;發展計劃司與各行業管理司局之間的驗收職責、分工不明確;項目竣工驗收程序、驗收內容沒有明確的制度規範。制訂竣工驗收辦法的基本的指導思想是明確責任,規範程序,提高效率。主要內容包括農業部各司局、農業部與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竣工驗收的條件和驗收內容;竣工驗收的程序與組織等規定。
關於竣工驗收管理許可權的規定。《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中央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地方及農業部直供墾區的項目,中央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農業部直屬單位承擔的行業基本建設項目和中央投資200萬元以上的農業部直屬單位承擔的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由發展計劃司牽頭組織竣工驗收;中央投資3000萬元以下、600萬元以上的地方及農業部直供墾區的項目,中央投資1000萬元以下、200萬元以上的農業部直屬單位承擔的行業基本建設項目由各行業司局牽頭組織竣工驗收。
(四)《農業建設項目監督檢查辦法》(以下簡稱《監督檢查辦法》)。該辦法明確了發展計劃司、各行業司局、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統一了檢查內容和檢查程序。對於項目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紀、違規處罰問題,《監督檢查辦法》規定,農業部根據情節輕重採取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暫停撥款、暫停項目建設、撤銷項目、收回項目資金、暫停安排所在地和項目單位新建項目。需要強調的是,該辦法規定項目監督檢查費用不能從項目中列支。由於監督檢查組織與參與人員既有我部相關司局,又常常委託專業的會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所需費用較多,發展計劃司正常的行政事業費難於承擔,需要我部為監督檢查提供專項經費,建議將監管費用納入我部事業費預算予以專項支持。
五、意見採納情況
徵求意見過程中,各部門對《辦法》給予了充分肯定,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多數意見已採納,未採納的意見如下:
(一)關於建設項目招標標準與政府採購法相銜接問題。財務司提出建設項目招標標準應與政府採購標準相銜接。由於本辦法中有關招投標事宜均指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應遵循《招標投標法》,因此,我們依據《招標投標法》及國家發改委依據《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工程項目招標標準及招標範圍,提出了農業行業招標標準。
(二)關於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內設機構項目管理職能規定問題。湖南省農業廳提出將“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改為“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計劃管理機構”,考慮到農業部無權界定省級農業行政部門內設機構的職能分工,故未予採納。
(三)關於對小型和限額以下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合併簡化程序問題。湖南、江蘇、浙江等省農業廳提出對合併簡化程序的內容予以明確。合併簡化農業項目建設程序需因項目而異。對農業部審批的項目,在申報審批辦法中已經明確可以合併簡化的程序;對報送國家發改委審批的項目,需根據國家發改委的批複才能決定合併簡化內容,因此未予明確。
(四)關於中央投資600萬元以上的農業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問題。漁業局等司局提出,由於初步設計與概算審批工作量大,專業性強,行業司局承擔中央投資600萬元以上的農業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與概算審批有難度,建議要麼由發展計劃司審批,要麼委託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安徽省農委提出將中央投資1000萬元以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委託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根據國家投資體制改革關於加強中央投資管理的精神,今後凡利用中央資金投資的項目,要進一步採取更嚴格的管理措施,並落實責任追究制。目前,國家發改委已重新開始審核、審批大中型限額以上項目的初步設計與概算。我司認為,為加強農業建設項目管理,確保重點項目建設質量,我部有必要按照規定的建設程序對重點項目加強投資與概算管理。以600萬元作為審批許可權劃分標準,是因為我部將中央投資600萬元以上的項目作為重點項目管理,需經部常務會議審定。2003年我部審批的1700多個項目中,中央投資600萬元以上的項目僅佔15.4%。我司認為,以600萬元界定審批許可權,既有利於加強項目管理,又有利於提高管理效率,是適當的。
六、建議
考慮到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及項目涉及的範圍越來越大,既涉及到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墾、鄉鎮企業、農機、沼氣、草原等行業,又涉及到科研教育、市場、質檢、信息等多個領域;既涉及到各級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計劃、投資、財政、規劃、建設等主管部門,又涉及到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等單位;既涉及農業部直屬單位、地方農業項目承擔單位,又涉及到廣大農戶和農民,建議《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以部令發布,向社會公布,以提高效力,增強嚴肅性,擴大知曉範圍,強化實施力度。其他管理規定以部發文印發,個別管理辦法需要以部令發布的,可待條件成熟時上升為部令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