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

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

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Introduction)於1985年7月成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是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宣傳貫徹黨的各項方針政策,面向醫藥企業、為醫藥企業和醫藥企業家(經營管理者)服務。推動企業管理現代化和生產技術現代化。為探索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及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中國醫藥企業管理體系,為不斷提高醫藥企業、醫藥企業家(經營管理者)素質開展各項工作,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協會簡介


現任會長:於明德(原國家經貿委經濟運行局 副局長)
秘 書 長:范扶民(原內蒙古醫藥總公司 副總經理)

基本任務


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的基本任務是:從醫藥經濟發展的角度調查研究、傳布交流、推廣應用現代企業管理理論及實踐經驗;溝通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做好政府委託的工作;引導企業家(經營管理者)增強法制意識,學法、守法,積極支持企業依法維護和規範自身行為,維護企業自身合法權益;向會員單位提供諮詢、培訓和信息服務,提高醫藥企業整體素質;出版發行醫藥企業管理書籍、內部刊物及資料;表彰醫藥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樹立榜樣,提高企業知名度和社會聲譽;開展醫藥企業的招商引資中介服務和產品宣傳、展覽推薦活動;組織交流國內外醫藥企業先進經驗和管理創新成果;組織會員同有關的國際組織及國內外社會團體開展友好交往與合作,不斷提高我國醫藥企業現代化生產經營的管理水平。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辦事機構是秘書處。
2009年1月,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召開了第六屆會員(理事)大會,產生了新的領導機構。本屆理事會將在原有工作的基礎上,再接再厲,努力工作,創造新業績。

服務內容


為切實發揮協會為企業提供服務的功能和作用,促進協會與會員的溝通聯絡和信息交流,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作為全國醫藥企業自己的組織和代表,努力為醫藥企業提供服務,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發揮應有的作用。
1、協會已建立的網站,將成為醫藥企業提供交流經驗、加強自律、依法維權以及加強和改進協會的自身建設的服務平台,不定期免費為會員單位提供電子版行業最新數據資料和專題研究報告等。
2、將開闢會員信息發布欄目,建立技術轉讓、企業管理、市場信息、諮詢服務的互動平台,幫助會員單位免費發布人才、技術、管理、培訓等需求信息;幫助會員發布新產品等推廣信息,根據企業需要協助承辦產品交易會、展覽會等,為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3、協會每月免費為會員單位寄送《中國醫藥通訊》、《中國醫藥行業信息》、《醫藥經理人》三本雜誌,提供最新的政策法規及行業動態信息資料。
4、協會將組織開展專題培訓班就共同關心或面臨的問題開展研討;聘請相關專家及專業諮詢公司,就政策、技術、管理熱點和難點問題進行對話;開展會員之間產、學、研、商互相連接,實現資源互補與共享。通過交流協作,解決實際問題,以達成共商共識共贏。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中國醫藥企業家協會。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譯名:CHINA RHARMACEUTICAL ENTERPRISE MANAGENMENT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為CPEMA;中國醫藥企業家協會英文譯名:CHINA RHARMACEUTICAL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為 CPEDA。
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中國醫藥企業家協會的中文簡稱為中國醫藥企協。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全國性的、民間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由我國醫藥行業企業事業單位和醫藥經營管理工作者、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經民政部登記,具有社團法人地位。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面向醫藥企業、為醫藥企業和醫藥企業家(經營管理者)服務為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醫藥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促進其守法、自律,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調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經營者與勞動者的關係。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和貫徹藥品管理法及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有關政策法規。
二、進行醫藥企業管理科學的研究、交流、宣傳和推廣應用。
三、為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研究報告,推動企業改革和企業管理方針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
四、及時反映醫藥企業、醫藥企業家(經營管理者)的意見、要求和建議,維護企業及企業家(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
五、開展對醫藥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培訓,提高企業和經營管理者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素質,培養優秀的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者。
六、組織、建立、完善醫藥諮詢網路,開展市場預測、企業諮詢服務、醫藥產品的宣傳和推薦。
七、總結醫藥企業管理成功的經驗、表徵優秀企業家、優秀企業和先進管理成果。
八、出版和發行醫藥企業管理書籍、報刊和雜誌,不斷拓寬信息範圍、擴大信息量。
九、組織交流國內外醫藥企業管理的經驗,組織會員同有關的國際組織及國內外社會團體開展友好交往。
十、加強和各地方醫藥行業(企業管理)協會業務聯繫和工作交流,發揮協會行業管理的整體功能。
十一、拓寬服務功能,加強協會自身建設。
十二、辦理經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團體會員
承認本章程,參加協會活動,履行權利和義務,繳納會費,符合以下條件者,俱可申請成為本協會會員:
1、省、自治區、直轄區和各地醫藥行業(企業管理)協會、醫藥企業家協會;
2、醫藥(含中西藥,醫療器械,製藥機械,醫藥包裝材料等)工商企業(含國有、集體、民營和中外合資企業);
3、醫藥院校管理科系和醫藥科研、檢測單位;
4、其它有關協會、學會、研究會、新聞單位和社會團體等。
二、個人會員
承認本章程,在企業管理實踐和理論研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醫藥界人士(含中外合資企業的中方人員),可以申請個人會員。
第八條 在醫藥企業管理或管理科學研究中具有影響的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以及對本會建設做出貢獻的國際友人、海外和港澳台人士可授予榮譽稱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1、填寫、提交入會申請書;
2、由會員(理事)代表大會授權的辦事機構審定資料后頒發會員證書。團體會員單位的理事人選如離開本單位,由原單位推薦相應條件的新人選報請審定,企業名稱的改變,由新名稱企業備文報送協會備案,副會長人選的變動須報請會長會審定。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通過協會反映意見,維護其合法權益;
3、優先參加協會活動,優先得到有關學術研究成果、內部資料、調查報告和有關資料等;
4、有權根據本會宗旨組織開展各種類型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按規定交納會費;
2、執行本會的決議,承擔委託的工作;
3、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提供有關研究成果、調查報告、學術論文及資料;
4、關心協會工作,自覺維護協會的利益和信譽。
第十二條 會員不履行本會規定的義務,經會員(理事)代表大會或會長會議討論通過,可註銷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法或違反本能章程的行為,經會員(理事)代表大會或被授權機構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理事)代表大會。會員(理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其代表由會員單位(團體會員)推選。
會員(理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討論並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協商推選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理事)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理事)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理事)代表大會每屆為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長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常務理事)會,行使常務理事會職能。
第十八條 會員(理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會長會行使會員(理事)代表大會職權,對會員(理事)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會長會(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會員(理事)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提出會員(理事)代表大會需要討論的各項議案;
三、審議批准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設立各專業委員會;
五、根據有關單位提議,調換副會長(常務理事);
六、批准增補副會長(常務理事);
七、審定和授予榮譽稱號;
八、籌備召開會員(理事)代表大會;
九、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會長會(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全體會議或通訊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辦事機構是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日常工作由常務副會長負責主持。
第二十三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醫藥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員(理事)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屆五年,任期最長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理事)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會(常務理事會)、會員(理事)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理事)代表大會、會長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領導常設機構開展工作;
五、選聘各辦事機構工作人員。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有關政府部門資助;
三、醫藥工商企事業單位的資助;
四、舉辦各項服務事業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協會設立專門的財務帳戶,由專職或兼職會計和出納進行管理。有辦事機構作出年初預算和年終決算,定期向會員(理事)代表大會、會長會報告。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在調離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有關方面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協會編製的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理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修改的章程,在會員(理事)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請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會長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理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前,要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終止相關的事業。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5年1月第五屆會員(理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屆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