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佔許可

獨佔許可

獨佔許可是指技術的接受方在協議的有效期內,在特定地區,對許可協議規定的技術擁有獨佔的使用權;同時技術的許可方不得在該地區使用該技術製造和銷售商品,更不能把該技術再授予該地區的任何第三方。這種交易中所指的地區必須是出讓方和受讓方經過協商一致同意的,不能是單方的意願。這種地區可以是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也可以是一個特定的區域,如日本、歐盟或者東南亞地區等。

概念


鑒於獨佔許可的特殊性,法律一般賦予獨佔被許可人一定程度的獨立訴權,同時從保護競爭的角度出發,法律禁止獨佔許可人在締結獨佔許可合同時濫用其優勢地位,從而不合理地限制被許可人的正當權益。
獨佔許可協議即獨佔許可合同,是國際許可合同的一種,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受讓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獨佔的使用權,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規定的期限內都不得在該地域使用該種技術製造和銷售產品。為此,受讓方需向供方支付相當高的使用費和提成費。

獨佔許可合同


獨佔許可合同(exclusive licence contract)是出讓方給予受讓方在合同規定的地區內有使用某項商標,或者某種技術製造和銷售相關產品的獨佔權。
合同規定的地區必須是出讓方和受讓方經過協商一致同意的,不能是單方的意願。這種地區可以是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也可以是一個特定的區域,例如日本、歐盟國家或東南亞地區等。獨佔許可合同一經簽訂,在合同有效期內,出讓方不得在合同規定的地區內向第三者出售同一種技術的許可,出讓方自己也不得在這一地區內使用該項技術製造和銷售產品。受讓方不僅有權在這一地區內出售該項技術的從屬許可合同,而且有權對侵權行為起訴。
獨佔許可合同中轉讓的可以是專利技術,也可以是專有技術,還可以是商標的使用權。這種許可合同實際上就是出讓方和受讓方雙方劃分該項技術或商標在國際市場上的勢力範圍的協議。在約定地區內如有客戶要向出讓方訂購該項產品,出讓方也無權銷售,必須將客戶的訂單轉給受讓方,讓受讓方銷售。也就是說,出讓方已將自己在這個地區的銷售市場也轉讓給了受讓方。當然,出讓方授予受讓方獨佔許可時,向受讓方索取的特許權使用費要比普遍許可合同的高得多。
根據國際許可證貿易工作協會(LES)公布的資料表明,獨佔許可合同的特許權使用費一般要比普通許可合同高66%——100%,日本許可證貿易工作者分會也對獨佔許可合同和普遍許可合同的提成率進行了專門研究,認為獨佔許可合同的提成率一般要比普遍許可合同高20%——50%。獨佔許可合同的形式在日本、美國和西歐地區使用較為普遍,這些國家實行的是自由市場經濟,產品可以自由競爭,受讓方願意出高價以獨佔許可合同的形式獲得先進技術,以便壟斷合同產品的銷售市場,獨霸一方,獲得高額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