徠夫妻財產制度,是有關夫妻財產的歸屬、管理、收益、使用和處分,夫妻債務的清償,夫妻家庭生活等費用的負擔,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對外財產責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適用對象範圍相當廣泛的一項重要的財產制度。在私有經濟等多種經濟形式迅速發展今天,夫妻財產的內容和形式都有了較大的變化,呈現出多樣化、複雜化趨勢,對夫妻財產制度問題的即時探討,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就夫妻財產制度有關問題提些初淺的看法與同行探討。
共有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度
夫妻約定財產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具體地說,屬於合同行為,該約定發生法律效力仍然必須符合合同成立、生效必須要件,具體包括(1)約定必須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2)約定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3)約定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規避法律、法規,如不得逃避對外債務,逃避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的義務等;(4)附條件的約定,在條件成就時生效。不得惡意促使條件成就或惡意阻止條件成就。附期限的約定,應在期限屆至時生效,期限屆滿后失效;(5)婚前訂立的約定應在婚姻締結時才生效,雖訂立約定,但未締結婚姻或婚姻被宣布無效和撤銷的,當事人的夫妻身份都沒得到法律的認可,該約定無效。和其他合同一樣,有效的夫妻財產約定對當事人有法律效力,無效的夫妻財產約定從訂立起就無效。在夫妻財產制度中,法定財產制度,夫妻特有財產制度,夫妻約定財產制度,從形式上構成了比較完整和合理的夫妻財產制度,他們相輔相存,又互為補充。在審判實踐中認定夫妻財產,首先要考慮的就是夫妻對財產是否有約定,有合法約定的就應依約定,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才考慮按照法定夫妻財產處理,在法定財產中,首先又應該確認夫妻特有財產,再確定夫妻共有財產,即在審判實踐中,應該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依法定,而法定中又要先考慮特定。
中國新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內容十分豐富,需要探討的問題也很多,例如夫妻財產制度內容的問題,
婚姻法中夫妻財產制度與公司法、合同法、
繼承法等法律規定之間的衝突問題等等,對民事審判和社會實踐生活,都是相當重要的問題。時代發展,特別是中國加入WTO,與國際接軌,勢必給夫妻財產制度也帶來許多新課題,這就需要在實踐中,遇到問題不斷探索、總結、提高,為建立中國婚姻法合理完善的夫妻財產制度做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