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青年教師資助計劃
優秀青年教師資助計劃
為了支持和鼓勵我國留學人員學成后回國創業,在高等學校培養和造就一批年輕的骨幹教師和學科帶頭人,1987年,根據小平同志接見陳省身先生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在財政部的大力支持下,原國家教委利用國家財政安排的引進國外人才專項經費,設立了“國家教委優秀年輕教師基金”,2000年更名為教育部“優秀青年教師資助計劃”。該計劃被譽為優秀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第一塊饅頭”。
第十四條申報項目批准后,教育部將資助經費一次性核撥到有關學校,由資助對象安排使用。
第十五條資助經費必須用於該項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六條項目的管理費不得超過資助金額的百分之五,各單位不得重複提取或超額提取項目管理費。
組織管理 第十七條計劃的實施管理工作由教育部負責,教育部成立計劃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事司,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資助對象在資助期間,每年須認真填寫《優秀青年教師資助計劃項目年度進展報告》,並附相關材料,經學校審核后,於12月31日前報計劃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九條資助項目結束后三個月內,資助對象須認真填寫《優秀青年教師資助計劃項目總結報告》,並附相關材料,經學校審核后報計劃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條凡在計劃資助下取得的科研成果,在發表論著或成果鑒定時,必須標註“教育部優秀青年教師資助計劃項目”(英文翻譯為SupportedbytheExcellentYoungTeachersProgramofM0E,P.R.C.,縮寫為“EYTP”。)字樣。
第二十一條資助對象所在學校應加強日常管理,落實相應的配套措施,支持其教學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二條資助對象不得替換,資助經費不得轉讓。
第二十三條對公派出國一年中累計超過九個月以上的資助對象,緩撥經費。
第二十四條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資助對象,教育部將撤消資助,終止撥款。
1、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職責或調離高等學校的教學、科研崗位;
2、違反職業道德、弄虛作假或觸犯刑律。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1989年4月頒布的《國家教委資助優秀年輕教師基金試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