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計劃

基本建設計劃

基本建設計劃指國家根據發展國民經濟的需要和客觀條件的可能,確定計劃期內基本建設的規模、方向、內容、進度、布局和效果,以及各部門、各地區的投資比例等重大問題的綜合性文件。它與更新改造措施計劃合稱為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它是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國家在一定時期內有計劃地分配基本建設資金的重要工具,是編製物資供應計劃、從國外引進設備、簽訂施工合同等的依據,也是建設銀行進行財政和信貸監督的主要依據。

目錄

正文


社會主義國民經濟固定資產的建設計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中國現行規定,基本建設計劃指新建、擴建、改建和恢復固定資產的計劃。從1982年起,中國開始把基本建設計劃和更新改造措施計劃結合在一起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指導思想 基本建設計劃是有計劃、有步驟地發展國民經濟和社會的戰略性計劃,對於調整國民經濟重大比例關係與產業結構,合理分佈生產力,擴大和增強國民經濟的物質技術基礎,實現農業、工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基本建設計劃的編製,應按照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發展規律,以及價值規律等客觀規律的要求,結合計劃期的政治經濟任務的需要和各種建設條件的可能情況,對固定資產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進行全面規劃,正確確定建設規模,合理安排建設投資比例,統籌規劃建設項目,努力提高投資效果,以促進國民經濟協調地、持續穩定地發展。
計劃分類 按時間的延續性,基本建設計劃可分為十年或十年以上的長期計劃,五年左右的中期計劃和一年為期的年度計劃;按編製計劃的層次,可分為全國計劃、部門計劃、地方計劃和建設單位計劃;按計劃管理的形式,可分為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
基本建設長期計劃,是為了實現國民經濟的一定戰略任務和長遠奮鬥目標而制定的綱領性的設想。中期計劃是以長期計劃為依據,比長期計劃更具體一些並分年進行安排的階段性計劃。年度計劃是根據中期計劃的任務,結合年度的具體情況,特別是考慮到財力、物力、人力的平衡情況而制定的行動計劃,它既是實現中長期計劃的具體實施計劃,又是中期計劃的調整計劃。由於基本建設是一項增加固定資產的生產活動,具有建設周期長,生產過程不可間斷,內外部配合協作複雜,耗用財力、物力、人力多等技術經濟特點,一般要作多年的計算和平衡,要求制定一個有科學依據和相對穩定的中期計劃。因此,五年計劃是基本建設計劃採取的主要形式。
計劃內容 在不同國家,基本建設計劃內容不盡相同。在中國,不同時期以及不同編製單位,計劃的詳盡程度也不完全一樣,但歸納起來,主要包括四個組成部分:①基本建設投資額計劃。根據社會的需要和國力的可能,綜合平衡,確定計劃期內利用各種資金來源安排的基本建設的規模及其發展速度。這是編製基本建設計劃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它從總的方面制約著投資的分配比例以及建設項目和新增固定資產的數量。②基本建設投資額分配計劃。確定基本建設投資在國民經濟各部門、各地區和再生產各方面的分配比例。直接關係到合理的生產結構的建立,以及改變不合理的生產力布局,以促進國民經濟大體按比例地協調發展。③建設項目計劃。投資額和投資分配計劃的具體化,表明計劃期內基本建設投資用在哪些建設單位,建設哪些工程項目,並且具體確定項目的建設性質、建設規模和建設步驟。其中,重點項目在建設項目計劃安排中佔中心地位。④投資效果計劃。反映計劃期基本建設投資的經濟效果,包括基本建設新增固定資產和生產能力(效益)計劃,以及其他重要的投資經濟效果指標計劃。
為合理分佈生產力,綜合部署全國城鄉建設,落實計劃期的建設任務,還按規定製定各級城市及工業基地的發展規劃、大中型項目的建廠規劃和城鎮住宅建設規劃。
管理與審批 按照統一計劃、分級管理的原則,中國現行體制規定,全國基本建設投資總規模,分部門、分地區的投資額,大中型建設項目和主要產品的生產能力,由國家確定,統一安排;地方用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要按照國家確定的建設重點和投資計劃指標,經過省、市、自治區計劃委員會進行綜合平衡,特別是對建設項目所需的電力、燃料、協作件和交通運輸安排落實,然後納入地方基本建設計劃。
全國基本建設計劃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下達后,各部門、各地區要嚴格執行,不準搞計劃外項目,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任意變更大中型項目的主要工程內容或工程效益。如因特殊任務或情況變化,需要增加投資、增減大中型項目,調整大中型項目的主要內容時,要報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批。所有大中型項目都要經過國家批准,小型項目按隸屬關係,分別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和省、市、自治區在國家確定的投資總額範圍內審查批准。
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中國政府決定,自1985年起,下放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權(需要由國家審批的項目,由國家計劃委員會原來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初步設計和開工報告五道手續,簡化為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放寬地方、部門對自籌投資的計劃管理許可權,簡化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手續,實行分級管理、分級平衡。同時對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和城鄉集體所有制的基本建設投資,分別通過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