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辭職
自願辭職
自願辭職,是指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願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正在接受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司法機關調查或者審計機關審計等情況的,不得辭去領導職務。
自願辭職,是指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願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自願辭職是領導幹部的一項權利,也是健全正常的退出機制,實現幹部能上能下的一條重要渠道。
《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規定:黨政領導幹部自願辭職的,必須寫出書面申請,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審批。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幹部辭職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答覆。答覆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辭職幹部所在單位和幹部本人。超過三個月未予答覆的,視為同意辭職。但是黨政領導幹部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任職不滿一年;正在接受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司法機關調查或者審計機關審計等情況的,不得辭去領導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