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一級公證員
國家一級公證員
國家一級公證員是等級處於以及,具有各項證書的公證人員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資格標準
精通相關法律知識和公證業務知識;能提出對公證業務工作有重要指導意義的公證理論研究課題,並能組織、承擔、指導研究工作;公開發表較高水平的學術論文或著作;能夠解決公證業務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具有全面指導公證業務工作的能力;具有運用外語和計算機的能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於已取得公證員資格並從事公證專業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二級公證員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二級公證員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或停止執業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取得二級公證員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二級公證員資格后,獲省以上國家機關、公證員協會授予的優秀公證員等先進稱號,並從事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二級公證員資格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專業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精通法律知識和公證業務知識,掌握同本職工作相適應的其他學科知識。
(二)能提出有重要意義的公證專業理論研究課題,能組織、承擔、指導研究工作和發表、出版較高水平的論文或著作。
第七條 專業工作能力要求
(一)能夠解決公證業務中的重大疑難問題。
(二)具有全面指導公證業務工作的能力。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二級公證員資格后,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對公證某項業務創造過成功且重要的辦法、經驗,被省級以上公證業務主管部門認定或組織推廣並在實踐中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由省級公證員協會認定)。
(二)辦理過在省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公證事務,並受到省級以上公證主管機構的肯定(由省級公證員協會認定)。
(三)應邀參加全國或國際性學術會議,本人撰寫的論文入選並宣讀交流。
(四)獲得省級以上某項公證業務優秀稱號。
(五)受到省級以上國家機關、公證員協會的表彰。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二級公證員資格后,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高水平的論文、著作、專業文章,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公證或其他法律方面的專著、譯著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報刊上公開發表公證專業論文2篇以上。
(三)在省級以上報刊上公開發表公證專業論文1篇以上,並在省級以上的學術會議上交流或宣讀公證業務專業文章2篇以上。
第十條 外語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其應用水平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並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其應用能力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四)參加全國計算機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申報一級公證員資格應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材料,並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三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