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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濤

沭陽縣韓山新城原黨工委書記

馬濤,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於江蘇省沭陽縣,漢族,碩士研究生文化。曾任沭陽縣韓山新城黨工委書記、韓山鎮黨委書記。

2015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

2016年12月9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宣判后,原審被告不服,提出上訴。

2017年6月1日,宿遷市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人物履歷


歷任:
沭陽縣北丁集鄉黨委書記,
沭陽縣青伊湖鎮黨委書記,
沭陽縣韓山新城黨工委書記、韓山鎮黨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月,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宿遷市沭陽縣韓山新城黨工委書記馬濤(副處級)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偵查。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貪污罪,馬濤於2015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馬濤犯挪用公款罪、貪污罪一案,於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5)宿城刑初字第0673號刑事判決。一審判決如下:被告人馬濤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實行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馬濤不服,提出上訴。

終審裁定

2017年6月1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