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結售匯
外匯結售匯
英文:Exchange settlement。經常項目強制結售匯制度是1994年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重要內容之一。該制度要求,除國家規定的外匯賬戶可保留外.企業和個人手中外匯都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而外匯指定銀行必須把高於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頭寸額度之外外匯在市場上賣出。央行一般作為市場上接盤者,買入外匯以積累國家外匯儲備。強制結售匯制度適應了當時外匯管理的需要。對促進外匯收支狀況持續好轉、增加外匯儲備、保持人民幣匯率長期基本穩定起了積極作用。隨著外匯體制改革深化,為適應經濟形勢需要,又對外匯管理政策進行了多次調整。
與1994年前後相比。當前我國經濟、外匯形勢已發生了巨大轉變.強制結售匯制度面臨著諸多改革壓力。我國PI-}E收支形勢已一改過去的弱勢,連續多年實現雙順差。2001年至2005年,我國經常賬戶和資本金融賬戶分別實現3282億美元和2934億美元的順差.是強制結售匯制度實施前的1989年至1993年的21.2倍和7.7倍。同期,我國外商直接投資2992億美元,是1989年至1993年的7倍。2006年末,我國官方外匯儲備達到10663億美元,是1993年末的50倍。人民幣升值明顯,自1994年以來,人民幣對美元、日元和港幣分別升值了11.4%、18.6%和12.1%。
強制結售匯制度不利於進一步構建寬鬆的外匯環境,不利於真實反映人民幣匯率水平和國內外匯供求關係.不利於中國企業增強匯率風險防範意識,不利於中外合資企業平等競爭,也不利於調動中、外企業創匯、用匯積極性。隨著外匯體制改革的深化,為適應經濟形勢的需要.近年來國家對外匯管理政策進行了多次調整。主要包括:
1997年9月,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中資企業開立外匯結算賬戶.在外匯收入15%的限額內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2001年11月,放寬中資企業外匯結算賬戶開立標準。並將中資企業外匯收入保留限額提高至25%。2002年10月,取消中資企業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條件限制:允許企業按照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20%核定賬戶限額。2004年,將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可保留現匯的比例,由20%調高到30%或50%。2005年,將超限額結匯期限由10個工作日延長至90日.擴大按實際外匯收入100%核定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的企業範圍,並將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保留現匯的比例,由30%或50%調高到現行的50%或80%。
2005年.提高自費留學人員的購匯指導性限額,由每人每年等值2萬美元調整為學費按照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或學費證明上所列明的每年度學費標準進行供匯:生活費的供匯指導性限額為每人每年等值2萬美元。個人因私購匯限額也由原來的3000或者5000美元,提高到5000或者8000美元;對於個人在境外進行經常項目下消費時的透支,償還時沒有購匯限制。2006年末.境內個人年度購匯總額由以前的2萬美元大幅提高到5萬美元;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結匯也實行年度總額管理,改變了過去“寬進嚴出”的管理模式。體現了資金流出入均衡管理的原則。
2006年,調整銀行結售匯頭寸管理辦法,實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結售匯制度的這次改革,將此前割裂的外匯交易頭寸、結售匯周轉頭寸、自身結售匯頭寸連接起來,有助於增強銀行在外匯市場的操作能力和外匯管理的空間。繼而增強中國外匯市場的彈性。外匯指定銀行在增加外匯周轉頭寸后,將分擔央行吸納外匯的負擔,這將有助於減緩中國外匯儲備增長速度,從而減少國外要求人民幣繼續升值的壓力。
我國外匯管理政策的調整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企業的外匯需求,尤其是限額的進一步放寬,擴大了企業
使用外匯的自主權。降低了企業的用匯成本。但是,由於這些政策調整基本是在原有框架下進行的漸進式改
革,無法滿足外匯管理各方需要,強制結售匯制度引發的問題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強制結售匯制度存在的
問題主要有:
在強制結售匯制度下,央行作為被動買家,需要不斷購入商業銀行賣出的外匯。官方外匯儲備的持續增長.同時也意味著央行基礎貨幣的不斷釋放。為防止基礎貨幣不斷釋放帶來的流動性過剩問題和通貨膨脹的壓力.央行又需要不斷地通過公開市場回籠資金,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因而受到很大的牽制。最近連續幾年來.我國新增外匯占款數倍於新增基礎貨幣投放.正說明了一個問題:為抵消外匯儲備劇增引發的過多貨幣投放.中央銀行不得不被動採取相當規模的對沖手段以減少貨幣流動性。
強制結售匯制度直接帶來我國外匯儲備急劇增加。高額儲備引發的外匯儲備的結構問題、風險問題、管理問題、經營問題不容忽視。而且,外匯儲備的急劇增加.集中反映了近年來我國國際貿易的不平衡和國際收支的不平衡。中國已成為國際貿易爭端和摩擦的眾矢之的。
匯率的合理性取決於外匯供求意願的真實性。在強制結售匯制度下,結匯是強制的,售匯是有條件的,零售市場外匯供求關係出現扭曲。而銀行間外匯市場實際上是外匯指定銀行間結售匯頭寸的平補市場,並不構成反映真實外匯供求的批發市場。在此基礎上形成的人民幣匯率很難反映外匯市場的真實供求。
目前.企業外匯結算賬戶限額為上年經常項目收匯額的50%或80%,超過部分必須結匯,從而使企業不能按市場預期自主經營自有外匯。而只能賣給外匯指定銀行;需用外匯時,又需從銀行購匯,既增大了企業的運營成本。也不利於企業外匯風險意識的形成。同時.由於缺乏充分的外匯支配權,企業不能根據金融市場的變化情況開展套期保值、外匯期貨、期權等運作以規避風險、增加收益。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業的資本營運能力.束縛了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手腳。
2006年3月27日,俄羅斯中央銀行發布消息稱,俄出口企業強制出售外匯收益額度將降至零。此舉意味著俄羅斯將停止實施多年的強制結售匯制度,在放寬外匯管制方面邁出重要一步,這引起了全球金融界的極大關注。在經濟和金融提供良好支持的情況下,俄羅斯停止結售匯制度有如下積極作用:解決俄央行的貨幣政策難題,減輕國內通脹壓力;穩定盧布匯率;為俄羅斯在2007年實現盧布完全自由兌換掃清障礙。強制結售匯制度一直是國際上視中國為外匯管制國家的重要原因。隨著中外資企業外匯收入保留限額的不斷提高、居民用匯額度不斷提高、用匯條件不斷放寬、銀行結售匯頭寸擴大,強制結售匯制度的基礎已被嚴重動搖。考慮到中國外匯收支形勢已發生重大變化、強制結售匯制度帶來的種種弊端,中國應堅定不移地繼續實施結售匯制度改革。結售匯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解決當前中央銀行政策操作中面臨的困境,為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打下良好的基礎,變“藏匯於國”為“藏匯於民”。改革的基本設想是最終實現完全的意願結匯和售匯,並結合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對現行的匯率形成機制進行改革,改變外匯交易市場的二級架構,增/JM'I-匯交易主體和外匯交易品種,真正實現由市場供求決定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但目前中國的情況是,由於每年新增的外匯儲備數額巨大.即便只是對增量外匯儲備實行完全的意願結售匯制,也可能會對中國匯率機制改革中強調的主動性、可控性和漸進性的原則造成衝擊,匯率的波動也會更大、更頻繁。這顯然是我們所不願意看到的。
作為一種過渡措施,實行比例結售匯制是較好的選擇。即國家確定商業銀行的一個結匯比例;商業銀行根據國家公布的結匯比例,對國內貿易、非貿易外匯收入進行按比例結匯:允許所有企業開立現匯賬戶保留現匯.賬戶內外匯可以用於進口支付、臨時結匯、進入外匯市場,或進行外匯遠期買賣、期權交易等規避匯率風險操作。這裡的“比例”可以是靈活變動的。央行可以依據外匯儲備量的增減、經常項目外匯支出總額幅度、一年內人民幣匯率上升、下降的最大限額等指標對“比例”進行調節。結匯比例越低,則意願結匯程度越高。中央銀行可在綜合考慮國內國際經濟形勢的基礎上,選擇在合適的時機過渡到零比例,即實行完全的意願結售匯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