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銬
國家專政機關使用的一種戒具
手銬是國家專政機關使用的一種戒具。中國使用的手銬主要有838型保險具鎖(手銬、彈子簧結構獄中戒鎖(獄中用手銬)。
中國勞改法規規定,犯人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手銬或者腳鐐:(1)有行兇、逃跑、縱火、暴動、鬧監、搶奪武器行為的;(2)有破壞勞改場所設施、秩序和國家物資等行為的;(3)犯人在押解途中的(成批調犯除外)。對於判處死刑等待執行的罪犯,可以同時使用手銬和腳鐐。
手銬
板銬與鏈銬是常見的兩種手銬的形態,其差異主要在於銬環的連接處。鏈銬為較早期的設計,銬環間以2至3個鐵圈串連,這樣的設計雖然束縛著人的雙手,但由鏈條長度所構成的活動半徑依然相當的長,被銬者行動上依然十分地方便。
有鑒於此,漸漸地板銬開始被採用。由於銬環的連接處是以2或3個鐵圈並連,兩銬環間距變得相當短,也無法自由的將手腕做前後的旋轉,活動上的限制也因此變得很大。
板銬因連結鐵圈的不同,又被稱為雙鏈手銬(三鏈手銬),相對的,鏈銬又被稱為單鏈手銬。
此外在中國使用管銬,主要的不同在於連接處有管狀的突出鑰匙孔,不像板銬與鏈銬是做在銬環的平面上。
單重鎖與雙重鎖
現代的手銬為了避免被輕易的開啟,大多數具有雙重鎖的功能。
手銬的初始狀態與銬上后的狀態為單重鎖,此時銬環是可以單向旋轉,以銬住人的手腕與銬緊人的手腕。
當手銬固定住后,可以被鎖定,成為雙重鎖的狀態,此時的手銬便無法旋轉,不會再銬緊,也無法直接開啟,需先取消鎖定的狀態,變成單重鎖后,再解除單重鎖的,才能開啟。在雙重鎖的狀態下,卡榫是不會動的,可以避免被鐵絲等工具輕易撬開手銬。
拇指銬與腳鐐
除了銬住手腕的手銬外,常見的還有銬住拇指指結的拇指銬與銬住腳腕的腳鐐,與手銬不同的地方在於其銬環半徑與重量,手銬的重量一般為0.3公斤左右,而腳鐐常見的重量為1~3公斤左右。
塑膠手銬
當需要束縛大量的人數時,一般很少單位會擁有大量價格較高的傳統手銬,為了大量使用上的需要,此時會使用到塑膠手銬。其原理與坊間的束線帶相同,可以說是兩條束線帶的結合。不同的是,為了達到束縛的效果,塑膠手銬所要求的承重力相對的高得多,一般為100公斤左右,此外為了開啟與重複使用的必要,塑膠手銬會提供類似鑰匙的特殊工具開啟。
手銬飾品
由於手銬的獨特造型,再加上設計師的設計,常出現於手鏈、項鏈、手環等設計上,成為飾品的一種。例如在台灣,一款手提包曾因提把設計成鏈銬樣式而無法出關。
前銬:
令罪犯右腿跪下,站於其右側前方,左腳踩住罪犯的右膝關節後部,將手銬鎖梁打開,一手持銬,另一手抓住罪犯的手腕,由下而上將銬環在其手腕銬上,而後扣緊,將保險關上。
后銬:
令罪犯分腿跪下,站於罪犯的左側後方,左腳踩住罪犯的左膝關節後部,將其兩臂拉至背後,按前銬方法銬上即可。
壓銬:
在罪犯拒捕掙脫時,不用打開鎖梁,將鎖梁在罪犯的手腕上有力下壓,或將鎖梁對正其手腕用力下砸,即可快速銬住罪犯的一隻手腕,再將起另一隻手腕銬上將保險關上即可。
抱腿銬:
令罪犯右膝跪下,將其的左臂拉至背後將它和腰帶銬在一起,將右臂從其左腿間由前向後伸出,將其左腿抱住,而後將其右手銬上,關上保險。此法多用於極其危急時。
手腳連銬:
將罪犯的右手和左腳銬在一起,適用於危險情況。
連物銬:
將罪犯的右手銬上,而後將其連在物體上。
抱物銬:
先將罪犯右手銬上,令其抱住物體(樹木,電干,柵欄)將其左手銬上也可採用后銬的方法。
押解銬:
警察將罪犯的右手銬上,關上保險,而後將自己的左手和其銬在一起,也可兩名警察將罪犯的雙手分別銬上。適用於單個罪犯的押解。
斜背銬:
又稱“蘇秦背劍”或“扁擔銬”將一個人的兩隻手,一隻從肩膀上面背過去,另一隻從背後背過去,然後將兩隻手銬到一起。
駟馬銬:
需和腳鐐並用,將罪犯的雙手背銬后再和腳鐐(或用手銬銬住雙腳)鏈接,適用於極度危險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