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診療許可證
經營活動的證明文件
動物診療許可證是由當地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發放給動物診療機構准許其從事動物疾病預防、控制、診斷、治療相關手術等經營活動的證明文件。
設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
國家實行動物診療許可制度。從事動物診療活 動的機構,應當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並在規定的診療活動範圍內開展動物診療活動。
申請設立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動物診療場所,且動物診療場所使用面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動物診療場所選址距離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場、動物交易場所不少於200米;
(三)動物診療場所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同一建築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診療室、手術室、藥房等設施;
(五)具有診斷、手術、消毒、冷藏、常規化驗、污水處理等器械設備;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七)具有完善的診療服務、疫情報告、衛生消毒、獸葯處方、藥物和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
動物診療機構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的,除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手術台、X光機或者B超等器械設備;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設立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向動物診療場所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動物診療許可證申請表;
(二)動物診療場所地理方點陣圖、室內平面圖和各功能區布局圖;
(三)動物診療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
(五)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六)設施設備清單;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執業獸醫和服務人員的健康證明材料。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內容。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使用規範的名稱,不具備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能力的,不得使用“動物醫院”的名稱。
動物診療機構名稱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預先核准。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核和對動物診療場所的實地考查。
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動物診療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專門從事水生動物疫病診療的,發證機關在核發動物診療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同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動物診療許可證應當載明診療機構名稱、診療活動範圍、從業地點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事項。
動物診療許可證格式由農業部統一規定。
申請人憑動物診療許可證到動物診療場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動物診療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另行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
動物診療機構變更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后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動物診療機構變更從業地點、診療活動範圍的,應當規定重新辦理動物診療許可手續,申請換髮動物診療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