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動物環境及設施

實驗動物環境及設施

《實驗動物 環境及設施(GB 14925-2010)》的4.2.4,4.4.1,4.4.5,4.4.6,5.2.1,5.2.2,5.2.3,6.1.2.4,6.2.3,7.2,7.3,7.4,8.2.2,8.3.2,9.1.7,9.2.3為強制性,其餘為推薦性。本標準代替GB 14925—2001《實驗動物 環境及設施》。本標準與GB 14925—2001相比,主要變化如下:a)對標準的範圍、引用標準、定義進行了規範;b)對設施、環境、工藝布局的規定更具可操作性;c)對污水、廢棄物及動物屍體處理、籠具、墊料、飲水、動物運輸的規定較為具體。

內容簡介


《實驗動物 環境及設施(GB 14925-2010)》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F、附錄G、附錄H、附錄I均為規範性附錄。本標準由全國實驗動物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全國實驗動物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雲波、王清勤、陳振文、薩曉嬰、張道茹、劉年雙。本標準於1994年1月首次發布,於1999年8月進行第一次修訂,2001年第二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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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藝布局
6.1 區域布局
6.1.1 前區的設置
包括辦公室、維修室、庫房、飼料室、一般走廊。
6.1.2飼育區的設置
6.1.2.1生產區:包括隔離檢疫室、緩衝間、風淋室、育種室、擴大群飼育室、生產群飼育室、待發室、清潔物品貯藏室、消毒后室、走廊。
6.1.2.2動物實驗區:包括緩衝間、風淋室、檢疫間、隔離室、操作室、手術室、飼育間、清潔物品貯藏室、消毒后室、走廊。基礎級大動物檢疫間必須與動物飼養區分開設置。
6.1.2.3輔助區:包括倉庫、洗刷消毒室、廢棄物品存放處理間(設備)、解剖室、密閉式實驗動物屍體冷藏存放間(設備)、機械設備室、淋浴室、工作人員休息室、更衣室。
6.1.2.4動物實驗設施應與動物生產設施分開設置。
6.2其他設施
6.2.1 有關放射性動物實驗室除滿足本標準外,還應按照GB 18871進行。
6.2.2動物生物安全實驗室除滿足本標準外,還應符合GB 19489和GB 50346的要求。
6.2.3感染實驗、染毒試驗均應在負壓設施或負壓設備內操作。
6.3設備
6.3.1 實驗動物生產使用設備及其輔助設施應布局合理,其技術指標應達到生產設施環境技術指標要求(表2、表4)。
6.3.2動物實驗使用設備及其輔助設施應布局合理,技術指標應達到實驗設施環境技術指標要求(表3、表4)。
7污水、廢棄物及動物屍體處理
7.1 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設施應有相對獨立的污水初級處理設備或化糞池,來自於動物的糞尿、籠器具洗刷用水、廢棄的消毒液、實驗中廢棄的試液等污水應經處理並達到GB 8978二類一級標準要求後排放。
7.2感染動物實驗室所產生的廢水,必須先徹底滅菌後方可排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