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
國家科委是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Stat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ommission)的簡稱。1998年,改名為科學技術部。曾是中國國務院原組成部門之一,負責管理國家科技事務。1956年,國家成立科學規劃委員會和國家技術委員會,為國家科委前身。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委員會正式設立。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Stat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ommission簡稱 國家科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曾經存在的一個部門,管理國家科技事務。我國最早於1956年成立了科學規劃委員會和國家技術委員會,1958年,兩個委員會合併為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1970年與中國科學院合併,1977年9月再度成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1998年,改名為科學技術部。
國家科委是國務院綜合管理全國科技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訂全國科技發展和科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政策和法規,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全國科技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措施和總體規劃。
(二)研究確定科技優先發展領域,研究分析科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制訂全國科技發展遠景規劃、五年計劃和年度計劃,合理配置科技經費。協同有關部門綜合運用財政、信貸、稅收等經濟手段,加強對科技工作的宏觀調控。
(三)制訂基礎性研究、應用研究、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的政策和措施,負責組織國家重大基礎性項目、高技術研究發展、農業發展、社會發展以及與基礎性研究、高技術密切相關的科技攻關等國家重點科技計劃的制訂與實施,負責星火、火炬等開發計劃的制訂和指導實施。指導全國民辦科技工作,歸口管理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同有關部門推動農村和企業科技進步。
(四)制訂有關技術市場的政策和法規,負責技術合同法實施工作的監督檢查。歸口管理全國重點科技成果的推廣、技術市場、獎勵、保密以及涉及重大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協調工作。
(五)管理科技外事工作,組織制訂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政策,指導駐外科技機構的工作,負責駐外使領館科技幹部的選派和管理。
(六)協同有關部門制訂有關科技人員的政策和法規,參與指導全國科技管理幹部的培訓工作。
(七)歸口管理全國軟科學研究和科技信息工作,指導科技第三產業發展。負責國家科委管理範圍內的科技統計工作。
(八)協同有關部門組織技術出口、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創新工作。
(九)指導、協調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科技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推動行業的科技進步。
(十)歸口管理、統一監督全國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術中的安全事務,制訂核安全的方針、政策、法規。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的規定,管理國家海洋局、國家地震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國家海洋局、國家地震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4〕47號),國家科委內設12個職能司局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廳
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重要文件起草、重大問題與信息調研、文書檔案管理和信訪、保密工作,負責委機關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規章制度的制訂和機關財務、房產、行政管理等工作,負責科技宣傳和對外新聞發布工作。
(二)人事勞動司
負責委機關幹部和直屬單位領導幹部的管理,承辦委管局、代管事業單位幹部管理事項;研究制定委系統的機構編製、人事和勞動工資等方面的具體規定,負責職工教育培訓、人事檔案和勞動工資的日常工作,負責駐外科技幹部的選派和管理,指導科技幹部交流工作;負責安全保衛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司
組織制訂科技發展的戰略、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科技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制訂科技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指導、協調部門研究開發機構和地方科技體制改革以及區域科技發展工作,管理軟科學研究工作,協調技術合同仲裁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科技人員政策,指導科技管理幹部培訓工作,指導民辦科技工作。
(四)綜合計劃司
組織制訂科技發展長遠規劃,組織編製和協調與基礎性研究、高技術關係密切的國家重大科技攻關計劃、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國家重大基礎性項目計劃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星火、火炬、成果推廣等科技開發計劃;負責國家科委管理的科技三項費、事業費和科技貸款的使用及管理,合理安排使用科技計劃的經費,協調管理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協調國家重大科技工程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國家級新產品和中試產品的優惠政策,負責科技指標、科技統計和統計分析工作,負責相關科技計劃的技術引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全國性獨立科研機構。
(五)條件財務司
負責開闢科技經費渠道,籌措科技資金;負責科技經費的財務管理,並對經費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研究制訂科技投入、科研條件保障、科技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方針、政策,編製和組織實施科技物資、科研技術裝備的規劃和計劃,負責編製和管理委機關基建計劃;監督管理委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六)科技成果司(對外可用國家科技保密辦公室名義)
研究制訂科技成果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管理重點科技成果的登記、鑒定、推廣和保密工作,負責技術合同法的監督實施,協調重點科技成果的推廣工作,組織國家重大科技成果推廣示範以及促進軍工技術向民用轉移的工作;與有關部門共同管理技術出口工作。
(七)國際科技合作司
管理科技外事工作,研究制訂國際科技合作的政策及規章、制度,管理官方科技合作協議,審核與協調重要民間科技合作交流項目,管理國外科技援款的使用,管理和指導駐外科技機構工作,聯繫外國和國際組織的駐華科技機構,聯繫對台有關科技工作。
(八)基礎研究高技術司
組織制訂國家基礎性研究和高新技術發展的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協調基礎性研究的投資方向,組織實施國家高新技術研究發展計劃(民口部分)和重大基礎性研究工作,負責協調國家重點實驗室和開放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指導和協調全國基礎性研究及重點研究機構的工作。
(九)工業科技司
組織制定高新技術與工業科技發展戰略、方針和政策,組織實施工業部門與基礎性研究、高技術關係密切的國家重大科技攻關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
(十)農村科技司(對外可用星火辦公室名義)
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促進農村科技發展的戰略、方針和政策,促進科技興農工作,組織協調農業方面的國家科技攻關,協調星火計劃的實施,組織指導農村重大支柱產業的科技示範,協同有關部門推動農村科技進步。
(十一)社會發展科技司
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科技促進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和政策,編製科技推動社會發展的規劃,組織實施社會發展方面的國家重大科技攻關和科技促進社會發展的綜合示範工作,協調涉及人口、資源、環境、減災、醫藥衛生、社會發展等科技工作。
(十二)國家核安全局
原國家核安全局併入國家科委作為職能局后,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的名稱,主要職責是歸口管理、統一監督全國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術中的安全事務,制訂核安全的方針、政策、法規。
(十三)機關黨委
負責委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根據國辦發〔1994〕47號,國家科委機關行政編製為39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主任由國務委員兼任,可增配1名副主任;正副司局長43名(含正副秘書長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
保留科技信息司名義,與中國科技信息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歸口管理有關科技信息及全國科技期刊等項工作。
科技日報社為國家科委代管的事業單位,參照部委管理的國家局進行管理。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製,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國家科委歷任主任
姓名 | 籍貫 | 任職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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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榮臻 | 四川江津 | 1958年11月-1977年 |
方毅 | 福建廈門 | 1977年-1984年9月 |
宋健 | 山東榮城 | 1984年9月-199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