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金山

曾任承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局長、黨組書記

張金山,男,滿族,1956年12月生,河北圍場人,中共黨員,1980年8月參加工作,本科學歷。曾任承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局長、黨組書記(正處級)。

2015年11月雙開處分。 2014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0日被執行逮捕。2015年6月26日被提起公訴。2016年6月17日,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人物履歷


歷任圍場縣勞動人事局幹事,圍場縣團委副書記,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林業局副局長,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蘭旗卡倫區委書記,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農業辦公室主任,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等職務。
2003年3月20日任中共豐寧滿族自治縣委會委員、常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2010年6月4日任承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局長。2012年5月13日至案發任中共承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書記。2014年1月3日免去張金山承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局長職務。

人物事件


立案調查

2014年12月,據河北省紀委監察廳網站消息,張金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立案調查。承德市紀委已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雙開處分

2015年11月2日,據河北省紀委監察廳網站消息,張金山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在任豐寧滿族自治縣縣長和市工信局局長期間,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接受他人禮金及體檢服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張金山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承德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張金山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2014年12月26日被承德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日被執行拘留,2015年1月10日被執行逮捕。

提起公訴

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寬檢公訴刑訴(2015)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金山犯受賄罪,於2015年6月26日向河北省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7月28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一審宣判

2016年6月17日,河北省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被告人張金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