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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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
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9〕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科技部、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稅務總局、中編辦《關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按此組織實施。
為搞好這項改革工作,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統籌規劃,精心組織,密切配合,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支持改革並努力做好各項工作。國家經貿委和10個國家局要負起責任,把各項工作做細做好,特別要認真解決好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和分流人員的安置問題,深入細緻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確保平衡過渡和改革的順利進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關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
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
(科技部 國家經貿委 國家計委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編辦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經過多年的發展,在科研開發、成果轉化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績,為國民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也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共性問題,如獨立於企業外運行的科研機構過多;條塊分割導致機構和專業重複,力量分散;尚未建立起“開放、流動、競爭、協作”的機制,內部缺乏活力;投入強度低且分散,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創新少;與企業技術開發結合少、成果轉化難等。為適應國務院機構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對這些科研機構管理體制進行改革。現就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內貿局、煤炭局、機械局、冶金局、石化局、輕工局、紡織局、建材局、煙草局、有色金屬局等10個國家局所屬的242個科研機構的管理體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
對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的242個科研機構的管理體制進行改革,是國務院機構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科技體制改革的重大步驟。這次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以推進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為目標,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速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的建設。通過改革,推動科研院所轉制,進入市場,增強科研院所活力,促進科技成果的產業化,為國家和當地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服務。
二、
這些科研機構可以從實際情況出發,自主選擇改革方式,包括轉變成企業、整體或部分進入企業、轉為中介機構等。鼓勵科研機構轉製為科技型企業,經國家批准繼續保留事業單位性質的少數科研機構,也要引進企業運行機制。按照屬地化原則,這些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后原則上由地方管理。科研機構轉制后,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法人註冊登記。整個改革工作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在轉制的過渡期內,日常管理工作以國家經貿委和10個國家局為主。
三、
對轉制的科研機構,給予以下優惠政策:(一)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於解決轉制前的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其他人員的社會保障參照國家對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政策執行。(二)享受國家支持科技型企業的待遇。(三)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免征技術轉讓收入的營業稅;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四)基本建設項目經費,由國家經貿委和有關國家局商國家計委確定投資基數,給予適當支持。(五)賦予外貿進出口權。(六)參加國家科研課題和項目的申請、競標享有與其他科研機構同等的權利。(七)已經批准的科研課題和項目繼續按原計劃實施。
四、
科研機構在轉制過程中,也要加快內部管理體制改革。要減人增效,優化資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益,建立“開放、流動、競爭、協作”的新機制,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多出人才,多出成果。
五、
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由科技部牽頭,會同國家經貿委以及國家計委、財政部、外經貿部、中編辦、稅務總局、工商局等部門,研究提出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具體實施方案(包括少數大型科技型企業及科研機構的管理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后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