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是寧夏回族自治區的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秘書長及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現任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書記,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陳潤兒
(2018年1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出)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石泰峰。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秘書長:王文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主席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主席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1988年8月1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10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2011年5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序,提高審議質量和效率,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立法法、監督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或者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第六條 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時間。會議舉行的日期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通知。
主任會議擬定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會議期間議程需要調整的,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同意。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應當將會議的預定時間、議程草案,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機關。
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
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委員會和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巡視員、副巡視員列席會議。
根據常務委員會審議議題,自治區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市、縣(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會議,並可以邀請部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在自治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召開全體會議,並召開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
聯組會議由主任主持或者委託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請假的以外,應當出席會議。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年滿十八周歲、享有政治權利、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請旁聽會議。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向媒體開放。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問題,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並向提出議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說明。
法規議案,適用《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規定》。
人事任免議案,適用《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條例》的規定。
第十六條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應當以書面形式,一事一案,寫明案由、案據和解決方案。
第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決算的議案,調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民生計劃、五年規劃的議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審議,也可以同時交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
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其他議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
第十八條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委員會或者辦公廳起草議案草案,並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十九條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出議案的機關、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委員會或者辦公廳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議案的說明。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的說明后,由分組會議、聯組會議、全體會議進行審議,並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意見。
第二十一條 提出議案的機關負責人可以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二十二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 擬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審議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聽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民生計劃執行情況報告,聽取決算報告、審計工作報告,聽取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聽取其他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各項工作報告的具體程序,適用《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辦法》的規定。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執法檢查報告時,應當由執法檢查組組長作報告或者委託副組長作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工作報告后,可以由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工作報告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可以對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各項工作報告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作出決議,有關機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聯組會議對議案或者有關的工作報告進行審議時,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對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開展專題詢問。
第三十一條 開展專題詢問,可以結合審議各項工作報告進行,可以在分組會議、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上進行。
第三十二條 開展專題詢問前,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或者辦公廳應當制定實施方案,並進行必要的工作視察或者調查研究。
第三十三條 開展專題詢問時,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自治區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到會回答詢問。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外,有關機關的負責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詢問應當作出回答。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答覆不滿意的,受詢問的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補充回答、重新回答,或者由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詢問機關會後作出書面答覆,印發下次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五條 受質詢機關應當在提出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對質詢案作出答覆。
受質詢機關需要推遲答覆,必須說明理由,由主任會議確定答覆時間。
第三十六條 質詢案在未作答覆前,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七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五分之一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會議審議的議題進行。
第三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上的發言不超過十五分鐘,在聯組會議或者分組會議上,第一次發言不超過二十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問題的發言不超過十五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長發言時間。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由會議工作人員記錄,經發言人核對簽字后,編印會議簡報並存檔。
列席會議的人員發言,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各項決定草案時,應當宣讀決定草案。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四十一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四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採用無記名方式、按電子錶決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依法分別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批准或者確認,並向社會公布。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和會議其他文件,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
第四十四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8月1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同時廢止。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設機構: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機構設置 | 主要領導 | |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 ||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 主任 | 朱贇 |
副主任 | 楊述文、郭昉 | |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 | 主任 | 李剛軍 |
副主任 | 劉志軍 | |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 主任 | 賈紅邦 |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 | 主任 | 尤艷茹 |
副主任 | 何海 | |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工作委員會 | 主任 | 楊勇 |
副主任 | 陳磊 | |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聯絡與選舉任免工作委員會 | 主任 | 王儉 |
副主任 | 楊振義 | |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工作委員會 | 主任 | 姚文明 |
副主任 | 南志文 | |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 | 主任 | 桂福田 |
副主任 | 劉洪靈 |
2020年1月1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選舉:陳潤兒為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