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訴職能

控訴職能

控訴職能是指司法機關和自訴人揭露犯罪,控吿、證實犯罪,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任務、.權力和作用的總稱。訴訟職能的一種。奴隸制國家實行控訴式訴訟,由告訴人執行控告職能。封建國家行政與司法不分,實行糾問式訴訟,審判機關主動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集控訴職能與審判職能於審判機關一身。資產階級革命以後,各國基本上建立了偵査機關和公訴機關,並實行公訴為主,自訴為輔的制度。由警察機關、檢察機關和自訴人執行控訴職能;由法院執行審判職能。但各國執行控訴職能的主體範圍不盡相同。如日本沒有自訴制度。蘇聯社會團體的代表稱社會公訴人,在部分刑事案件寧也執行控訴職能。在中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自訴人行使控訴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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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控訴職能是指向人民法院揭露、證實犯罪並要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確定刑罰的職能。控訴職能的存在主要是基於國家懲罰犯罪的客觀需要,其行使主體主要包括:公訴人、自訴人和被害人等。
但是作為訴訟參與人的控訴人不包括公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