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制度

清算制度

清算制度(1) 是國際間的一種付款方式,指為避免資金在國際間移動,而能清算輸出債權及輸入債務,所實施的一種利用借貸記賬的技術,來取代實際支付外匯,以完成債權債務抵消的制度。其目的在於防止國際收支的惡化,強化外匯管理,利用限制進口外匯的供給,以達間接限制輸入的目的。此外,為確保必要原料的輸入,將必要原料的輸入金額與等額的輸出相結合,不但可促進輸出,亦可確保必要原料的輸入。此制度大都行之於訂有雙邊清算協定的國家之間,戰後歐洲的第一個清算制度為1947年的多邊貨幣補償協定,其後有1948年的歐洲內部支付協定及1950年的歐洲支付同盟。

雙邊清算制度


是把兩個國家的銀行間記賬外匯債權債務集中到一起進行雙邊清償的清算制度。包含以下內容:(1)兩國政府簽訂雙邊清算協定;(2)締約雙方各自指定一個清算機構並開立清算賬戶;(3)約定清算貨幣;(4)規定清算範圍和支付方式;(5)規定信用擺動額及清算賬戶差額處理辦法。

多邊清算制度


是把多個國家的銀行間自由外匯債權債務/記賬外匯權債務集中到少數幾個國際金融中心的票據清算所指定的清算機構進行多邊清償的清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