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後備力量
國防後備力量
徠國防後備力量,是指平時進行必要的準備,戰時經過動員可直接參加和支援戰爭的人力,包括民兵、預備役部隊和沒有組建民兵的單位中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人員。
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是為提高後備力量的質量,完善後備力量體制,增強後備力量的快速動員能力和遂行軍事任務的能力而進行的組織、管理、教育、訓練等活動。
《兵役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是常備軍的兵役制度;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是後備力量的兵役制度,也就是國防後備力量建設的基本制度。
民兵是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在革命戰爭年代,黨廣泛地發動群眾,建立了各種形式的群眾武裝。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實行了普遍民兵制。民兵制度是中國人民喜聞樂見的傳統軍事制度,其具體編組方法在各個時期有所不同。
根據現行《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條例》的規定,農村鄉、鎮和城市企業事業單位均建立民兵組織,機關、學校、科研單位和城市一些人少分散的小單位,平時不建立民兵組織。在建立民兵組織的單位,凡十八歲至三十五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除應徵服現役的以外,都應編入民兵組織。民兵分為基幹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歲以下的退出現役的士兵和經過軍事訓練的人員,以及選定參加軍事訓練的人員,編為基幹民兵;其餘十八歲至三十五歲的男性公民,編為普通民兵。根據需要,吸收部分女性公民參加基幹民兵。
預備役是公民在軍隊以外所服的兵役,是國家儲備後備兵員的形式。類似於預備役的兵員儲備制度古已有之,現代意義上的預備役制度是普魯士於1813年首創的。1933年6月,國民黨政府借鑒西方的做法,制定頒布了《兵役法》,規定建立預備役制度。
新中國成立后,中國根據1955年頒布的《兵役法》,建立了預備役制度。1957年實行民兵與預備役合二為一,實際上取消了預備役。1984年重新修訂頒布《兵役法》,正式恢復了預備役制度。根據《兵役法》規定,預備役分為軍官預備役和士兵預備役,並分別區分一類預備役和二類預備役。
預備役部隊,是以現役軍人為骨幹,以預備役軍人為基礎,按照軍隊的統一編製組建起來的准正規部隊,是戰時成建制動員的主要形式,是現役部隊最直接的後備軍。1955年中國軍隊組建10個預備役訓練師,1958年預備役訓練師集體轉業。八十年代初,中國軍隊開始重新組建預備役部隊。1983年3月25日,第一個預備役師在遼寧錦州地區成立。此後,中國絕大多數省、市、自治區先後組建預備役部隊。1998年,按照總部指示對預備役部隊進行了調整,使預備役部隊的編組、分佈更加合理。預備役部隊列入中國人民解放軍序列,預備役師、團都授予番號、軍旗。
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國家同時實行民兵制度和預備役制度;二是民兵工作和預備役工作結合進行。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使中國的後備力量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合理的體制。這樣既保持了中國民兵制度的傳統優勢,有利於平時維護國家安全穩定和戰時開展人民戰爭;又吸取了現代預備役制度的長處,有利於儲備、動員戰時所需要的軍官和技術兵員。這是中國軍事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成果。
學生軍事訓練,是指高等院校、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組織在校學生進行的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教育。新中國第一部《兵役法》頒布后,學生軍事訓練就成為中國的一項軍事制度。從1955年開始,全國14所高等院校、127所高級中學進行了學生軍事訓練試點。1958年以後,高等院校和高級中學建立民兵組織,學生軍事訓練在民兵組織中進行。1984年,重新修訂頒布的《兵役法》設專章對學生軍事訓練作出了規定。1985年,全國52所高等院校、102所高級中學進行軍事訓練試點。此後,開展軍事訓練的學校逐步增多。2001年11月,教育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聯合作出決定,要求全國高等院校、高級中學和相當高級中學的學校普遍開展軍事訓練。學生軍事訓練是國防後備力量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對於培養高素質的國防後備人才,從根本上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具有深遠意義。
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是國家武裝力量建設的重要環節,是國防建設的組成部分。黨的三代領導核心都非常重視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毛主席在1962年6月提出:“民兵工作要做到組織落實、政治落實、軍事落實。”鄧小平同志在1978年7月強調:“民兵就是要提到戰略地位。”江主席在黨的十四大報告中指出:“做好民兵預備役工作,不斷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國防後備力量建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動員準備是動員實施的基礎,沒有充分的動員準備,要實現快速動員是不可能的。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是動員準備的核心內容,是保證戰時武裝力量迅速擴編的主要措施。通過紮實的後備力量建設,可以有效地增強國防動員能力。
中國的後備力量包括民兵。民兵不僅是現役部隊的後備軍,而且是現役部隊的助手,可以直接支援配合現役部隊作戰。在未來高技術條件下的局部戰爭中,民兵利用其特有的優勢,可以發揮正規軍無法替代的重要作用。高新技術的發展和新的戰爭形態為民兵參戰支前開闢了許多新的領域,民兵可以在各種戰場、各個時節上擔負重要的任務:在海上作戰中,擔負輸送,偵察,掃佈雷,搶救搶修,佯動誘敵,特種作戰等任務;在防空作戰中,擔負偵察預警,抗擊作戰,偽裝隱蔽,消除空襲後果等任務;在信息作戰中,擔負電子戰、網路戰、心理戰等任務。
常備軍是國防威懾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更重要的是常備軍和後備力量的結合。中國的國防後備力量經過幾十年的發展,保持了適當的規模,質量有了很大提高,這是遏制戰爭、維護和平的強大威懾力量。長期以來,帝國主義、霸權主義之所以不敢對中國輕舉妄動,中國之所以成為世界格局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從軍事上看,不僅因為中國有一支強大的人民軍隊,而且因為中國有一支強大的後備力量。國家應在加強常備軍質量建設的同時,有計劃、有重點地加強後備力量建設,以強大的後備力量充當常備軍的後盾和助手。這樣就不僅可以增強武裝力量的防衛作戰能力,而且可以增強整體威懾能力。
維護國內穩定需要民兵參與協助。一是民兵可以配合公安部門打擊刑事犯罪;二是民兵可以參與制止動亂叛亂;三是民兵可以控制民族分裂主義分子的活動;四是民兵可以協助進行反恐行動。
新時期國防後備力量建設的主要矛盾有兩個:一是後備力量的質量效能與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的要求之間的矛盾。軍委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把軍事鬥爭準備的基點放在打贏現代技術特別是高技術條件下的局部戰爭上,但中國後備力量的現狀與打贏高技術局部戰爭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二是後備力量建設的傳統方法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間的矛盾。國家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使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所處的社會環境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過去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在新形勢下行不通了。這兩個矛盾可以概括為兩個“不適應”,即不適應戰場,不適應市場。要解決後備力量建設兩個“不適應”的主要矛盾,就應該在“兩個適應”方面下功夫:
適應高技術戰爭,加強質量建設
1、把打贏信息化戰爭作為著眼點
信息化是當前正在蓬勃發展的世界新軍事革命的核心內容,信息化戰爭是高技術戰爭的新的發展階段。國家武裝力量建設,要著眼於戰爭的特點和發展,著眼於打贏未來可能發生的信息化戰爭,後備力量建設也不能例外。國家要立足於後備力量的實際,實行軍民結合,民為軍用,充分利用地方的高科技力量,依託地方軍民通用的裝備,編組專業技術分隊,訓練、儲備適應信息化戰爭需要的後備兵員。
2、把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作為立足點
未來可能發生的維護祖國統一的戰爭是以精兵利器進行的攻勢作戰,使用的兵力有一定限度,後備兵員的儲備不是越多越好。如果強敵干預,將以戰略空襲為主要手段,不會派遣大批地面部隊深入中國境內,以普遍開展游擊戰的方式對付高技術強敵已無實際意義。因此,在後備力量建設上要把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作為立足點,摒棄“大辦”思想,樹立“精辦”觀念,精確計算後備力量的發展規模,著力提高後備力量的效能。
3、推進後備力量與常備軍的一體化建設
後備力量的任務,是戰時補充現役部隊和支援現役部隊作戰。如果後備力量與現役力量差距太大,就無法與現役部隊協調一致地遂行作戰任務,就會削弱武裝力量的整體戰鬥力。因此,應樹立後備力量、現役力量同步發展的觀念,努力提高後備力量的質量,使其與現役力量相互協調,實現兩者在編組、訓練、裝備上的一體化。
適徠應社會主義,不斷深化改革
1、同步改革
同步改革,就是後備力量建設改革與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步伐保持一致。在以往的改革過程中,後備力量的改革滯後於經濟體制改革,每一次重大經濟改革措施出台都給後備力量建設帶來一次衝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驗的積累,國家應努力做到同步改革,減少經濟體制的變化對後備力量建設產生的不利影響,並使經濟改革成為促進後備力量建設的動力。國家應了解經濟建設的規律,把握經濟改革的趨勢,預測經濟改革可能對後備力量建設造成的影響,及時制定出相應的對策,力爭經濟改革措施與後備力量建設改革措施同時出台,互相照應、互相彌補、互相促進。
2、重點改革
市場經濟對後備力量建設的影響是深層次的、全方位的,因此改革也必須是深入的、全面的。但後備力量建設的改革也應該有重點地進行,重點問題解決了,就能推動後備力量的全面發展。改革的重點,應該是對國防後備力量建設影響較大的難點、熱點問題。全國有帶普遍性的難點、熱點問題,各個地區也有自己特殊的難點、熱點問題。現階段,討論較多的帶普遍性的難點、熱點問題有城市民兵編組、軍兵種民兵專業技術分隊建設、民兵預備役訓練經費解決辦法等。
3、及時升華改革成果
升華改革成果,就是把局部地區成功的、成熟的改革經驗進行總結提高,由試點經驗上升到一般做法,以至通過國家立法形成法規。各地在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方面都有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應重視改革成果的總結和升華。如果不能直接上升為全國性的法規,也可以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使其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各地在總結改革經驗,推進地方立法方面已經做了大量的工作,出台了許多地方性法規。今後軍地之間應加強協調,使各種地方性法規進一步健全配套,使國防後備力量建設走上法制化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