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建詞條
登錄/註冊
離崗待退
離崗待退
離崗待退(離崗修養),1993年4月20日
國務院令
第111號《
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
》第九條規定: “職工距退休年齡不滿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修養。
目錄
1
正文
正文
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該規定沒有明確待遇問題,有關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比如河北省規定:
退養
期間企業應發給不低於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退養費。
基本信息
中文名
離崗待退
目錄
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