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崗待退

離崗待退

離崗待退(離崗修養),1993年4月20日國務院令第111號《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第九條規定: “職工距退休年齡不滿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修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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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該規定沒有明確待遇問題,有關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比如河北省規定:退養期間企業應發給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退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