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國際醫學交流基金會

中華國際醫學交流基金會

中華國際醫學交流基金會(China International Medical Foundation,英文縮寫為CIMF)成立於1988年,是中華醫學會發起創辦並經衛生部批准、民政部註冊的全國性公益組織。基金會自成立以來,始終致力於促進醫學公益事業的發展。第一屆(1988-1992)理事長由中華醫學會副會長張侃擔任,第二屆(1992-2004)理事長由中華醫學會副會長曹澤毅擔任。2004年11月30日經改選換屆,組建了第三屆理事會,第三屆(2004-2009)理事長由中華醫學會第22屆理事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宗淑傑擔任。

服務宗旨


- 開展國際和地區間的醫學交流與合作,促進醫學事業的發展;
- 籌集和接受國內、外捐贈的錢、物和專項支持基金,為醫學事業的發展服務;
- 積極開展社會公益活動,為人民健康服務。

業務範圍


- 募集資金,接受捐贈。
中華國際醫學交流基金會
中華國際醫學交流基金會
- 承辦國內外醫學團體或個人委託的國際聯絡事宜,包括組織各種醫學交流活動;
- 接待來訪的醫學團體或個人;承辦各種會議以及會議期間的醫學技術設備展覽等。
- 選派人員出國進修或進行技術交流合作;接受外國訪問學者來華進修或合作研究;在必要與可能的條件下,支持或資助學者參加學術會議。
- 基金會將募集的資金用於醫學交流和資助獎勵活動,包括:
⑴組織醫務人員到老少邊遠地區開展醫療衛生工作及講學活動。
⑵以捐贈人意願的資助方式,為基層(農村)培訓醫務人員。
⑶組織全國性的義診活動。
⑷設立各種專項基金、獎學金,開展獎勵活動。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

己建基金


一、林宗揚醫學教育獎
林宗揚醫學教育獎是由已故中華醫學會第 10 屆會長 林宗揚 教授捐贈積蓄建立的。獎勵我國從事醫學教育事業的教師。自 92 年至今全國範圍內共有 105 名優秀教師獲此殊榮。
二、中華放射教育基金
1996年由時任中華醫學會放射學分會主委、放射學專家劉庚年教授建立的。用於培養貧困地區的放射科醫生。至今已培養了 17 名放射科進修醫生。
三、施正信公共衛生學獎學金
施正信公共衛生學獎學金由中華醫學會前副會長 施正信 教授捐款設立的。用於獎勵公共衛生專業本科德智體三方面全優的應屆畢業生。自頒布施正信獎學金以來共有 51 名優秀應屆畢業生獲此獎。
四、金十字專項基金
“金十字專項基金”由中華國際醫學交流基金會提出的《金十字計劃》中的特別公益項目。本項目通過動員社會力量,資助鄉村醫生的技能培訓,鄉鎮醫療站、縣級培訓中心、市級金十字醫院的建立和對農村特困戶的醫療救助。詳見《金十字計劃》。

扶貧情況


自1992年以來,基金會與中華醫學會聯合組織專家教授開展支援老少邊遠地區的醫療扶貧工作,曾先後去過:
(1)山西省呂梁地區;
(2)甘肅省定西地區;
(3)貴州省遵義地區;
(4)安徽省六安地區;
(5)四川省三台、江油縣;
(6)江西省吉安地區;
(7)青海省西寧市;
(8)陝西省安康地區;
(9)寧夏回族自治區;
(1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11)雲南臨滄地區;
(12)湖北恩施地區。
至目前統計:
- 進行學術講座1000多個學時,聽課學員達28000人。
- 門診4500人次。進行普外、骨科、婦科等疑難手術153例。
- 查房及會診病人2400多人次,解決疑難病人825例。
- 召開專科人員座談會數十次。
世界銀行小額贈款、西安楊森製藥有限公司、葛蘭素史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都曾經資助我們的科技扶貧工作。

機構介紹


第一基金會的名稱是中華國際醫學交流基金會。英譯名“China International Medical Foundation”,簡稱“CIMF”。
第二中華國際醫學交流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會)是中華醫學會發起、創辦的經民政部正式批准登記的社團法人。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全國。
第三基金會的宗旨是促進國際醫學交流,籌集和接受國內、外捐贈的基金和物資,積極開展社會公益事業,為我國醫療保健事業和醫學現代化服務。
第四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四百萬元,來源於捐贈。
第五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衛生部。
第六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東四西大街42號,郵編100710。

機構負責人


基金會由 10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的資格:
(一)承認基金會章程,對公益事業有奉獻精神;
(二)在醫學技術領域有一定影響力;
(三)有能力推動相關事業的發展。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依照章程,參加基金會的活動;
(三)對基金會工作進行審議、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盡心、儘力、盡職、盡責從事基金會公益事業,維護基金會合法權益。
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