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公告

《關於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是國家稅務總局於2021年9月14日發布的一份公告。

文件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優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實施的舉措,深入開展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方便企業提前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於2021年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問題
(一)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主選擇就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的,可以在2022年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二)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採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由企業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並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前三季度)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併留存備查。
二、關於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的問題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97號,以下簡稱97號公告)發布的研發支出輔助賬和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樣式(以下簡稱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繼續有效。另增設簡化版研發支出輔助賬和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樣式(以下簡稱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具體樣式及填寫說明見附件。
(二)企業按照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時,可以自主選擇使用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或者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也可以參照上述樣式自行設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
企業自行設計的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應當包括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所列數據項,且邏輯關係一致,能準確歸集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三、關於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計算的問題
(一)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由原來按照每一研發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改為統一計算全部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
企業按照以下公式計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6目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其中資本化項目發生的費用在形成無形資產的年度統一納入計算:
全部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全部研發項目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10%/(1-10%)
“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是指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1目至第5目費用,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和“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葯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二)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於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於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
四、執行時間
本公告第一條適用於2021年度,其他條款適用於2021年及以後年度。97號公告第二條第(三)項“其他相關費用的歸集與限額計算”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
2.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樣式)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9月13日

內容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優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實施的舉措,深入開展“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讓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紅利,激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積極性,方便企業提前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制發《關於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28號,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答: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是支持企業科技創新的有效政策抓手。一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貫徹落實,多措並舉,讓企業充分享受政策紅利。近期,國務院又推出了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優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實施的舉措。為把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落實落細,增加企業獲得感,減輕辦稅負擔,我局制發《公告》。
二、《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公告》主要包括三項內容:
一是在今年10月份預繳申報時,允許企業自主選擇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此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在年度彙算清繳時享受,平時預繳時不享受。今年3月底,財稅部門明確,在10月份預繳申報時,允許企業享受上半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根據國務院最新部署,《公告》明確在今年10月份預繳申報時,允許企業多享受一個季度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二是增設優化簡化研發費用輔助賬樣式。為便於企業準備合規的研發費用輔助賬,稅務總局2015年制發《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97號,以下簡稱97號公告),發布了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對幫助納稅人準確歸集研發費用和享受優惠政策起到積極作用。考慮到部分中小微企業財務核算水平不高,準確歸集、填寫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有一定難度,《公告》增設了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降低了填寫難度。
三是調整優化了“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的計算方法。原來按照每一研發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公告》改為統一計算所有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簡化了計算方法,允許多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調劑使用,總體上提高了可加計扣除的金額。
三、今年10月申報期,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需準備哪些資料?
答:企業享受此項優惠實行“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方式,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按稅收政策規定在預繳申報表中直接填寫前三季度的加計扣除金額,準備前三季度的研發支出輔助賬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等留存備查。
四、如果企業在今年10月份申報期沒有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以後還可以享受嗎?
答: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期沒有選擇享受優惠的,可以在明年5月底前辦理彙算清繳時享受。
五、與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相比,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在哪些方面做了優化簡化?
答:與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相比,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主要在以下方面進行了優化簡化:
一是簡併輔助賬樣式。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包括自主研發、委託研發、合作研發、集中研發等4類輔助賬和輔助賬匯總表樣式,共“4張輔助賬+1張匯總表”。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將4類輔助賬樣式合併為一類,共“1張輔助賬+1張匯總表”,總體上減少輔助賬樣式的數量。
二是精簡輔助賬信息。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要求填寫人員人工等六大類費用的各項明細信息,並要求填報“借方金額”“貸方金額”等會計信息。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僅要求企業填寫人員人工等六大類費用合計,不再填寫具體明細費用,同時刪除了部分會計信息,減少了企業填寫工作量。
三是調整優化操作口徑。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未體現2015年之後的政策變化情況,如未明確委託境外研發費用的填寫要求,企業需自行調整樣式或分析填報。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充分考慮了稅收政策的調整情況,增加了委託境外研發的相關列次,體現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的計算方法的調整。《公告》還對填寫口徑進行了詳細說明,便於納稅人準確歸集核算。
六、《公告》實施以後,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還可以繼續使用嗎?
答: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的定位是為企業享受加計扣除政策提供一個參照使用的樣本,不強制執行。因此,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發布后,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繼續有效。納稅人既可以選擇使用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也可以繼續選擇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
需要說明,企業繼續使用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的,可以參考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對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的計算公式等進行相應調整。
七、企業可以自行設計輔助賬樣式嗎?
答:納稅人可以自行設計輔助賬樣式。為保證企業準確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且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的數據項相匹配,企業自行設計的輔助賬樣式,應當至少包括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所列數據項,且邏輯關係一致。
八、為什麼要調整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計算方法,調整后對企業有哪些好處?
答:按現行政策規定,其他相關費用採取限額管理方式,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97號公告明確按每一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對於有多個研發項目的企業,其有的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佔比不到10%,有的超過10%,不同研發項目的限額不能調劑使用。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方便計算,讓企業更多地享受優惠,《公告》將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的計算方法調整為按全部項目統一計算,不再分項目計算。
舉例:假設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兩個研發項目。項目A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為90萬元,其他相關費用為12萬元;項目B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為100萬元,其他相關費用為8萬元。
(一)按照97號公告的計算方法
項目A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10萬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則,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為10萬元;項目B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11.11萬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則,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為8萬元。兩個項目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合計為18萬元。
(二)按照《公告》明確的計算方法
兩個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21.11萬元[(90+100)*10%/(1-10%)],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為20萬元(12+8),大於18萬元,且僅需計算一次,減輕了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