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罪

法律法規

冒名頂替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4月26日,教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再次審議。草案增加規定對組織指使冒名頂替入學加大處罰。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八十條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條)。

罪名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已於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並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處罰規定


2021年4月26日,教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再次審議。草案增加規定,組織、指使盜用或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屬於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草案對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將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的年限由“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修改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