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姓名權又稱“婚姻姓氏”。夫妻決定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夫妻人身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夫妻獨立人格權的重要標誌。當代各國對夫妻姓氏,在立法上有三種類型:(1)堅持妻從夫姓,如瑞士。(2)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妻從夫姓,如德國。(3)允許雙方作任意約定,如蘇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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