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察體制改革

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中共中央辦公廳2016年11月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2017年11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歷史由來


這一改革在十八屆六中全會公報中已現端倪。公報有段表述指出,“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不難看出,監察機關已被前所未有地放置於政府和司法機關之間。這一信息無疑表明,監察機關將從過去位列政府職能部門的從屬地位,上升至與政府和法院、檢察院平級的獨立地位。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行政法學會會長馬懷德指出,就國家法治監督體系而言,雖然政府內部有行政監察和審計,政府外部有人大監督、司法監督、輿論監督等監督形式,檢察院還有專門的反貪污、反瀆職、預防職務犯罪等力量,但這些反腐敗資源力量過於分散,很難發揮作用。進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建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可以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形成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反腐敗體制,有利於形成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從而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目標。

重要意義


正如《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所強調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茲事體大,事關反腐勝局,當然要審慎穩妥推進。

進度成果


經由試點總結經驗,再決定全面推廣,符合漸進改革的路徑安排。至於這一重大改革很可能將沿襲已久的“一府兩院制”推向“一府三院”制,相關的憲法和國家法律修改,也會在試點取得一定經驗之後提上日程。
2017年11月4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領導機構


中央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