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是指在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與用工方解除勞動關係,目前無工作,且檔案已轉入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現以某種方式正在尋找工作的人員。包括就業、轉失業的人員和新生勞動力中未實現就業的人員。

含義


《失業保險條例》所指失業人員只限定為就業轉失業的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我國目前的法定勞動年齡是16-60歲,體育、文藝和特種工藝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后可以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對企業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職工實行退休制度;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符合條件的患病、因工緻殘職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齡。按照上述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都可以尋求職業,從事社會生產經營等活動,並取得合法收入。所謂有勞動能力,是指失業人員具有從事正常社會勞動的行為能力。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若不具備相應的勞動能力,也不能視為失業人員,如精神病人、完全傷殘不能從事任何社會性勞動的人員等。目前無工作並以某種方式尋找工作,是指失業人員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觀因素的制約尚未實現就業。對那些目前雖無工作,但沒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視為失業人員。這部分人自願放棄就業權利,退出了勞動力的隊伍,不屬於勞動力,也就不存在失業問題。

區別


失業人員與下崗職工的主要區別是:失業人員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檔案已轉入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而下崗職工雖然無業,但未和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檔案關係仍在原企業。

養老


失業人員在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后,原用人單位將其檔案等轉到失業人員戶籍所在的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時封存養老保險手冊,中止養老保險關係。不需要在另行辦理中斷繳費手續。失業人員因種種原因未再就業的,在失業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向本人戶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相當地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辦理退休手續,經批准后,由區、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