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廳

省政府組成部門

吉林省民政廳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而設立,吉林省民政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現任吉林省民政廳黨組書記、廳長:肖模文。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吉林省民政廳
吉林省民政廳
(二)增加全省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職責。
(三)增加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省內所設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職責。
(四)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擬訂民政工作相關政策和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推進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工作
工作
(二)承擔全省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監督的責任。依法對全省性社會團體和省內跨市州社會團體、基金會、省直各部門審查批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省內所設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年檢和執法監察。
(三)貫徹執行國家優撫政策,組織、協調、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承擔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研究擬訂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複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以及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接收安置工作和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訓、就業工作;指導全省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站)和軍供站、供水站建設與管理。
(五)擬訂全省救災減災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建設管理工作;承擔省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六)擬訂全省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七)擬訂全省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和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呈報;負責省際及全省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負責行政區劃發展戰略研究,制定行政區劃發展規劃;負責全省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地名管理工作。
(八)起草全省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起草全省社會福利事業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擬訂全省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實施辦法;指導福利彩票發行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政策;承擔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承辦全省涉外婚姻登記和涉外收養登記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負責全省民政事業資金的管理使用;負責民政事業資金審計和監督;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民政廳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
(二)法規處。
負責研究擬訂民政事業改革與發展戰略、規劃;組織開展政策調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
(三)吉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吉林省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
擬訂全省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全省性社會團體和省內跨市州社會團體、基金會、省直各部門審查批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省內所設機構的執法監察;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指導和監督基層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四)優撫處(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起草優撫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五)安置處(省政府複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省複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複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以及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接收安置工作;負責指導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訓和就業工作;指導全省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站)和軍供站、供水站建設與管理工作。
(六)救災處(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省救災減災工作政策、規劃;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災情核查和統計上報;承辦中央和省下達的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組織和指導全省性救災捐贈;擬訂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建設管理;承擔省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七)社會救助處。
擬訂全省社會救助工作規劃和政策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承辦中央和省財政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負責監督檢查各地救助資金的落實、使用和發放;參與制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和就業援助等相關政策;承擔省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八)區劃地名處。
監督全省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法規、規章的實施;負責行政區劃發展戰略研究,擬訂行政區劃發展規劃;負責全省行政區劃調整、區域界線的管理和勘定;負責省際及全省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負責全省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負責省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九)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起草全省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十)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起草全省社會福利事業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指導福利機構建設和管理;擬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實施辦法,指導福利彩票發行管理;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檢查監督下級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指導慈善組織開展工作。
(十一)社會事務處。
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兒童收養、殯葬管理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推進婚姻和殯葬改革;指導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邊民婚姻登記工作;承辦國內外兒童收養協調事宜;協調省內外生活無著人員的救助;承擔全省婚姻登記信息管理;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十二)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擬訂全省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辦法和民政事業資金管理相關制度,監督檢查民政事業資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業資金指標落實;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民政事業資金審計;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三)行政審批辦公室。
根據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民政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民政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人事處(社會工作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製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民政系統人員培訓規劃;負責推進全省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五)老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直屬單位


一、省民政工業辦公室
主要職責:
1、制定全省社會福利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技術改造等方面的政策法規;
2、負責全省社會福利生產的宏觀指導;
3、負責各類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和檢查;
4、監督福利企業發展方向,保障殘疾職工勞動就業權利;
5、協助落實國家各項扶持保護政策;
6、負責制定福利企業利稅分配使用原則;
7、指導福利企業技術進步;
8、為福利企業生產經營提供服務。
二、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
主要職責:
1、負責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普查統計和動態分析,測算保障標準及保障補貼資金額度;
2、負責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計算機網路系統和資料庫系統的建立、運行與開發,並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三、省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站
主要職責:
1、負責組織全省軍隊離退休幹部開展各項活動;
2、負責省直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服務與管理;
3、負責省直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待服務工作。
四、吉林省第一榮復軍人醫院
主要職責:
1、承擔全省在戰爭年代和社會主義建設時期部隊複員、退伍的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集中供養和醫療保障;
2、承擔長春、吉林、松原、四平、遼源、延邊州等6個地區三等以下在鄉傷殘軍人、在鄉複員軍人、部分帶病回鄉和因公致殘的退伍軍人的療養任務。
五、吉林省第二榮復軍人醫院
主要職責:
1、承擔通化白山白城等3個地區三等以下在鄉傷殘軍人、在鄉複員軍人、部分帶病回鄉和因公致殘的退伍軍人的療養任務;
2、承擔全省約萬名在鄉榮復軍人結核病患者的醫療和康復工作。
六、吉林省孤兒職業學校
主要職責:
1、負責收養全省城鎮無家可歸、無依無靠、無經濟來源的孤兒、烈士遺孤和部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職工的遺孤;
2、對收養孤兒提供生活管理並進行九年制義務教育;
3、對部分孤兒進行職業技術教育。
七、省地名檔案資料館
主要職責:
1、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地名檔案工作的政策,執行地方性法規;
2、指導、監督、檢查各市、州、縣(市、區)地名檔案工作;
3、統一管理並利用地名檔案資料;
4、承擔省民政廳交辦的民政、區劃、社團等方面的檔案資料的管理工作。
八、機關服務中心(含房產維修組)
主要職責:主要承擔為機關政務、行政、生活等方面的服務,為保障機關辦公和職工生活提供各項勞務和技術服務。
九、吉林省安置農場
主要職責:
1、負責收容安置全省城鎮長期流浪乞討人口中無家可歸、無依無靠、無法遣送回原籍的人員;
2、組織收容人員進行生產勞動;
3、對收容人員進行生產技能培訓和文化知識教育。
十、省假肢中心
主要職責:
1、負責為全省革命傷殘軍人、武警、人民警察和戰爭期間受傷的民工、民兵、因公傷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裝配及維修假肢、異眼、矯形器;
2、進行裝配假肢(矯型器)后的功能訓練;
3、按殘情配發病理車、輪椅及助殘用具。
十一、省革命殘廢軍人招待所
主要職責:主要負責過往傷殘軍人的接待服務工作。
十二、省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辦公室
主要職責:
1、制定全省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發展規劃,監督、檢查、指導各市、州、縣(市、區)民政部門的社會福利有獎募捐活動;
2、負責全省福利彩票的宣傳發行工作;
3、負責監督和管理各地福利彩票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4、協助彩票主管部門負責對非法彩票的治理工作;
5、負責福利資金的管理工作,按照中募委、民政部和省民政廳的要求,負責提出福利資金使用的意見,做好福利資金所投放項目的前期考察工作,並提出具體意見;
6、指導、審定各市、州、縣(市、區)福利資金使用項目;
7、負責對全省福利資金的審計工作,負責福利資金的收繳和上結工作,負責全省福利資金項目的備案工作。
十三、省社會福利慈善總會
主要職責:
1、負責國內外善款募集工作,負責接收各種形式的捐贈款物,負責對接收捐贈款物的轉贈、調撥和使用管理並實施監督、檢查;
2、負責各慈善項目的論證、審查、立項和申報等,負責對各種慈善項目的資助資金的管理、審計、決算和項目總結;
3、負責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社會福利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建立全省性慈善工作宣傳網,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工作,負責《慈善工作簡報》的采編、發行等工作;
4、負責聯絡理事、常務理事,負責發展會員工作,負責與省內外、國內外慈善組織和人士的聯絡工作;
5、開展社會福利理論研討和學術交流,培訓社會福利工作者;
6、負責社會福利方面的諮詢服務工作。
十四、省救災扶貧周轉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主要職能:
負責管理救災扶貧周轉資金的使用,主要用於有償扶持災民、貧困戶發展生產,扶持福利企業。
十五、省涉外婚姻登記管理處
主要職責:
負責審查涉外婚姻當事人辦理登記的有關要件;
辦理涉外、華僑、港、澳、台人員以及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
承擔全省涉外婚姻申辦公證通知單的簽發;
依法對涉外婚姻登記檔案進行管理;
開展涉外婚姻登記系列化服務等工作。
十六、省救災物資儲備中心
主要職能:
負責社會捐贈物資的接收、登記、倉儲、管理、加工、消毒、整洗、包裝和運輸發放工作;
負責接收和管理救災捐贈資金及機關、事業單位捐贈的積壓物品變賣后所得資金的管理工作。
十七、《民情》雜誌社
主要職責:
1、編輯出版《民情》雜誌並組織向全國發行;
2、宣傳報道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動態;
3、承擔《中國社會報》吉林記者站工作;
十八、省殯葬協會辦公室
主要職責:
1、負責宣傳殯葬改革的方針、政策,促進殯葬事業的發展;
2、調查研究殯葬改革和殯葬行業中存在的問題,探索殯葬改革的發展趨勢,提出殯葬改革和殯葬行業的發展建議;
3、協調組織殯葬事業單位間的業務、管理、服務、科技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4、為殯葬事業單位和殯葬協會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技術等服務;
5、進行人才培養和技術服務;
6、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殯葬職工的素質和社會地位。
十九、吉林省軍隊離退休幹部療養中心
主要職責:
1、為全省軍隊離退休幹部提供醫療保健服務、進行健康體檢,組織軍隊離退休幹部進行療養;
2、組織各種體育健身活動,為軍隊離退休幹部健身活動提供場地和設施;
3、為軍隊離退休幹部文化娛樂活動提供設施、場所和服務;
4、為軍隊離退休幹部讀書學習、社會實踐、文化交流提供服務。

主要領導


吉林省民政廳黨組書記、廳長:肖模文
吉林省民政廳副廳長:相瑛
吉林省民政廳副廳長、黨組成員:杜文革、唐文忠、張偉
吉林省民政廳黨組成員、吉林省紀委監委駐省民政廳紀檢監察組組長(試用期一年):尹居斌
吉林省民政廳副巡視員:尤慧林

所獲榮譽


2011年12月,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三批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10月11日起施行。

工作指南


辦公地址

通訊地址: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普陽街1616號。

辦公時間

8:30-11:30,13:00-17:00(秋冬季)
8:30-11:30,13:30-17:30(春夏季)

行政編製


吉林省民政廳機關行政編製98名。設廳長1名,副廳長4名(不含兼職)。處級領導職數37名,其中:正職1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職22名(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機關工勤事業編製按實有人數暫保留5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吉林省民政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