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CD/Large-denomination Negotiable Certificates of Time Deposit,簡寫為CDs)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無論單位或個人購買均使用相同式樣的存單,分為記名和不記名兩種。兩類存單的面額均有1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100000元、500000元共八種版面,購買此項存單起點個人是500元,單位是50000元。存單期限共分為3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四種期限。

可轉讓大額定期存單市場的主要參與者是貨幣市場基金、商業銀行、政府和其他非金融機構投資者,市場收益率高於國庫券

存單概述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亦稱大額可轉讓存款證,是銀行印發的一種定期存款憑證,憑證上印有一定的票面金額、存入和到期日以及利率,到期后可按票面金額和規定利率提取全部本利,逾期存款不計息。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可流通轉讓,自由買賣。
大額可轉讓存單的產生:為規避利率管制,花旗銀行前身First National City Bank於上世紀60年代初開始發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使商業銀行的資金配置策略重心轉向“負債管理”。起源於20世紀初,首先由美國花旗銀行的發行。
對居民個人發行的,不分段計息,存單到期后一次還本付息,逾期部分不計付利息。採用記名方式發行,可以轉讓。
在我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辦法》的規定,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發行單位限於各類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得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發行對象為城鄉個人和企業、事業單位。購買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資金應為個人資金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自有資金。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儲蓄機構可辦理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這是存款人在儲蓄機構存入一筆固定數額的貨幣,按與銀行約定的利率計算的存款方式。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其面額不得低於500元,以500元的倍數,即1000元、1500元、2000元等發行。大額可轉讓存單的期限為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和12個月5個檔次。它與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大額可轉讓存單可以轉讓,但不提前支取,也不分段計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不計逾期息。大額可轉讓存單的利率經人民銀行省分行批准可以在同檔次利率基礎上最高上浮不超過5%。如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7.47%,大額可轉讓存單一年期最高利率=7.47%+7.47%×5%=7.84%。

存單特點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是銀行發行的到期之前可轉讓的定期存款憑證。
①通常不記名,不能提前支取,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轉讓;
②大額存單按標準單位發行,面額較大;
③發行者多是大銀行;
④期限多在1年以內。
大額存單是銀行存款的證券化。

存單種類


按照發行者的不同,美國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可以分為四類:國內存單,歐洲美元存單,揚基存單和儲蓄機構存單。
• 國內存單是四種存單中最重要,也是歷史最悠久的一種。它由美國國內銀行發行。存單上註明存單的金額,到期日,利率及期限。國內存單的期限由銀行和客戶協商確定,常常根據客戶的流動性要求靈活安排,期限一般為30天或者12個月,也有超過12個月的。流通中未到期的國內存單的平均年限為3個月。
• 歐洲美元存單是美國境外銀行發行的,以美元為面值的一種可轉讓定期存單。歐洲美元存單由美國境外銀行(外國銀行和美國銀行在外的分支機構)發行。歐洲美元存單的中心在倫敦,但歐洲美元存單的發行範圍不僅僅限於歐洲。
• 揚基存單是外國銀行在美國的分支機構發行的一種可轉讓定期存單。其發行者主要是西歐和日本等地的著名國際性銀行在美國的分支機構。揚基存單的期限一般較短,大多在3個月以內。
• 儲蓄機構存單是由一些非銀行機構(儲蓄貸款協會,互助儲蓄銀行,信用合作社)發行的一種可轉讓的定期存單。其中,儲蓄貸款協會是主要的發行者。儲蓄機構存單因法律上的規定,或實際操作困難而不能流通轉讓,因此,其二級市場規模較小。

交易機制


大額可轉讓存單市場可分為發行市場(一級市場)和流通轉讓市場(二級市場)。
大額可轉讓存單的發行方式: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直接發行是發行人自己發行大額可轉讓存單,並將其直接銷售出去;間接發行是發行人委託中介機構發行。大銀行分支機構眾多,可以採取直接發行方式,節約成本。小銀行由於規模小,可以委託承銷商代為辦理髮行,並向其支付一定的費用。
發行市場的主要參與人是發行人,投資者和中介機構。發行人一般是商業銀行。發行市場上的中介機構一般都是投資銀行承擔,它們負責承銷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向發行人收取一定的費用作為承銷收益。

存單區別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與定期存款區別是:
(1)定期存款是記名不可轉讓的,存單通常是不記名和可以轉讓的。
(2)定期存款金額不固定,大小不等,可能有零數,存單金額則都是整數,按標準單位發行。
(3)定期存款的利率一般是固定的,到期才能提取本息,存單則有固定利率也有浮動利率,不得提前支取,但可在二級市場上轉讓。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簡稱NCDS,指銀行發行的可以在金融市場上轉讓流通的一定期限的銀行存款憑證。商業銀行為吸收資金而開出的一種收據。即具有轉讓性質的定期存款憑證,註明存款期限、利率,到期持有人可向銀行提取本息。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是由商業銀行發行的、可以在市場上轉讓的存款憑證。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期限一般為14天到一年,金額較大,美國為10萬美元。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儲蓄是一種固定面額、固定期限、可以轉讓的大額存款定期儲蓄。發行對象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企事業單位。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是銀行發行的具有固定期限和一定利率,並且可以轉讓的金融工具。這種金融工具的發行和流通所形成的市場稱為可轉讓定期存單市場。
大額可轉讓存單與普通的定期存款不同:第一,它有規定的面額,面額一般很大。而普通的定期存款數額由存款人決定。第二,它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轉讓,具有較高流動性。而普通定期存款只能在到期后提款,提前支取要支付一定的罰息。第三,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利率通常高於同期限的定期存款利率,並且有的大額可轉讓存單按照浮動利率計息。第四,通常只有規模較大的貨幣中心銀行才能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款單。

存單優點


首先,對企業來講,由於它由銀行帳號發行,信譽良好,危險性小,利率高於活期存款,並且可隨時轉讓融資等,不失為贏利性、安全性、流動性三者的最佳配合信用工具。
其次,對銀行來講,發行手續簡便,要求書面文件資料簡單,費用也低,而且吸收的資金數額大,期限穩定,是一個很有效的籌資手段,尤其是在轉讓過程中,由於大額可轉讓存單調期成本費用比債券調期買賣低,為金融市場籌措資金及民間企業有效運用閑置資金,彌補資金短缺創造有利條件,並且由於CD單可自由買賣,它的利率實際上反映了資金供求狀況。
二戰後,尤其是七十年代,美國、日本等國發行量大幅度上升,使CD單業務得到迅速發展。大額可轉讓存單已經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資金來源之一。在美國、日本等國,CD單的利率已經是對短期資金市場影響較大的利率,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發展現狀


與其它西方國家相比,我國的大額可轉讓存單業務發展比較晚。我國第一張大額可轉讓存單的面世於1986年,最初由交通銀行和中央銀行發行,1989年經中央銀行審批其它的專業銀行也陸續開辦了此項業務,大額存單的發行者僅限於各類專業銀行,不準許其它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存單的主要投資者主要是個人,企業為數不多。
中央銀行當時規定:對個人發行的存單面額為500元及其整數倍,對單位發行的存單面額為50000元及其整數倍,存單的期限分別為1個月、3個月、6個月及1年(《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對城鄉居民個人發行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為:1萬、2萬、5萬;對企業發行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面額為50萬、100萬和500萬;第十條規定: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期限為3個月、6個月和12個月),存單不分段計息,不能提前支取,到期時一次性還本付息,愈期部分不計付利息;存單全部通過銀行,由營業櫃檯向投資者發放,不須藉助於中介機構。存單的利率水平一般是在同期期限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基礎上再加1―2個百分點,彈性不大,銀行以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吸收的存款需向中央銀行繳存準備金
我國台灣地區發行的面額1987年規定為100萬台幣。為了維繫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流動性,中國人民銀行曾就營業存單轉讓業務的主體資格、存單的轉讓價差、手續費標準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尤其是對大額可轉讓存單作為儲種設置的試驗引起了金融界的大討論。
對於將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作為儲種設置,有人提出了兩種方案;一是利率不再上浮,與同期同檔次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一樣;二是較同期同檔次的定期存款利率上浮,浮動上限為10%。前一種方案由於利率不再上浮,與同期同檔次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一樣,設計上與同檔次定期儲蓄種類重複,它的金額固定,不能提前支取,愈期不計付利息的規定不如同檔次定期儲蓄存款優越,對於儲戶沒有什麼吸引力,預計此項業務很難展開。第二種方案利率較同檔次定期儲蓄利率上浮,對群眾有很的吸引力。在一定的時間內對籌集資金可以起到“立竿見影”的作用。但另一方面會出現儲種之間的“大搬家”,弱化其它儲蓄設置的意義,改變了儲蓄存款正常的結構與態勢。
據四川省綿陽市中國農業銀行調查1990年3月份,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1297.4萬元,就地轉儲567.4萬元,轉儲率為43.7%。另據江油市農業銀行反映市中區儲蓄所發行初期就地轉儲率為60%左右,主要是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購買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開成為儲種與儲種之間、行與行之間儲蓄存款“大搬家”的態勢相互抵銷了力量。同時四川省工商銀行也反映,1990年3月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4.74億元,儲蓄存款較2月份增加25859萬元,存款結構的變化是除零存整取上升2940萬元之外,其實的儲種均為下降,各類儲蓄共下降20417萬元,佔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發行額的43%。這說明該行3月份發行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有43%是其它儲種“搬家”來的,而且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利率上浮會增加銀行資金成本,影響銀行自身經濟效益。利率是資金的價格,用高價來吸收儲蓄存款,這使本來存貸倒掛的矛盾更加突出。1990年四川省3月份各專業銀行對個人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80633.44萬元,僅此一項銀行就多支付利息10.6萬元。
基於各專業銀行在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時出現的由於利率過高引發的存款“大搬家”,增加銀行資金成本的弊病,中國人民銀行曾一度限制大額定期存單的利率,加之我國還未形成完整的二級流通市場,80年代大量發行的大額 轉讓定期存單到1996年以後后整個市場停滯,幾近消失。
近幾年隨著我國市場機制的進一步完善發展,為了拓寬籌資渠道,努力集聚社會閑散資金支持國家經濟建設,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一度曾停止發行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又開始在各專業銀行爭相發行。

存在問題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以其期限檔次多、利率高、可轉讓的優點,吸引了眾多儲戶。這對充實銀行資金來源來講具有一定的意義。但是,當前開展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還存在著以下幾個問題:
1、存單難以轉讓。我國的次級證券市場還沒有完全形成,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已開辦的證券交易業務,也因種種原因而日趨萎縮,經濟落後地區以及縣、鄉兩級根本談不上開辦證券交易業務的可能。另外,人們在對次級證券市場的投資意識不強,在證券交易所買進有價證券者廖廖無幾。所以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在一定範圍及程度上的弱流通性和轉讓性,造成可“轉讓”存單難以轉讓的狀況。
2、誘發了非法投資行為。由於存單難以轉讓,又不得提前支取,一些人便利用持單人遇有特殊情況急需兌現的心理,乘機低價買進,有的甚至進行倒買倒賣活動。
3、掛失手續不完備。按存單章程規定,記名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可辦理掛失,十天後補發新存單。而記名存單轉讓時由買賣雙方和證券交易機構背書即可生效,與原發行銀行是不發生任何關係的。這就隔開了存單轉讓與掛失兩者之間的關係,容易給存單到期兌現帶來麻煩,甚至造成銀行資金的損失。如:持單人在存單到期十天前將存單轉讓,並立即到原存款銀行通過掛失來騙取現金,銀行是難以查證的。
4、存單發行對象不廣泛。有的銀行存在重個人儲蓄輕對公存款的思想,存單也僅對個人發行,忽視了存單對吸收企業間歇、閑置資金的作用。
5、我國在法制上,尤其是對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法律規範還不夠完善。我國有關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法律法規只有兩部,一是《票據法》另一個是《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辦法》。這兩部法律法規的頒布雖然彌補了我國在票據市場上的法律空缺,但這兩部法律法規只是從宏觀上指導大額定期存單的發行,具體的交易細節未作相關規定。
6、缺乏創新。我國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務基本上都是從國外學習來的,基本上沒有多大的出入,這就使我國的大額存單業務能夠避免走彎路,但同時也阻礙了我們的發展,一味的照抄影響了我們的自主創新能力,禁固了我們的頭腦。

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發行、購買和轉讓,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是一種固定面額、固定期限、可以轉讓的大額存款憑證。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務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凡參與發行、購買、轉讓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單位、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發行

第五條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發行單位為各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不得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
第六條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發行對象為城鄉居民個人和企業、事業單位。各商業銀行的儲蓄機構只能對個人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全國經濟發展狀況和貨幣政策的需要,確定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發行計劃,並根據各商業銀行總行的申請,核定各商業銀行的發行額度。各商業銀行在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發行計劃時,必須附上與指定經營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務的證券機構達成的轉讓協議。
第八條 各商業銀行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吸收的存款,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繳存存款準備金。
第九條 對城鄉居民個人發行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為l萬元、2萬元、5萬元;對企業、事業單位發行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為5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
第十條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期限為3個月、6個月、12個月(1年)。
第十一條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十二條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在存期內均按照存單開戶日銀行掛牌公布的利率水平和浮動幅度計付利息,不分段計息。存單到期后一次還本付息,逾期部分不計付利息。
第十三條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採用記名方式發行。存單在轉讓前購買人因意外事故而使存單遺失、損毀時,可以向原發行銀行申請掛失,掛失手續與定期儲蓄存款掛失手續相同。存單一經轉讓,則不能申請掛失。
第十四條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不得提前支取。存單到期時,存單持有人只能在原發行銀行支取存款。

第三章轉讓

第十五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證券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可以辦理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轉讓業務。非金融機構和城鄉居民個人不得辦理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轉讓業務。
第十六條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轉讓,採取自營買賣和代理買賣兩種交易方式。自營買賣的價格不得低於存單面額,交易價格由交易機構自定,並公開掛牌;代理買賣的價格根據委託人的要求確定,並公開掛牌。
第十七條 自營買賣的價差,最高不得超過存單面額的1.5%;代理買賣向雙方收取的手續費之和最高不得超過存單面額的0.6%,但對每張存單收取的手續費上限為3000元。
第十八條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採用背書方式轉讓,轉讓次數不限,背書應當連續。背書應當連續是指第一背書人是存單記載的收款人;前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是后一次背書的背書人;最後的存單持有人是最後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依次前後銜接。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加附粘單,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存單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每一次轉讓須有背書人(賣方)、被背書人(買方)以及交易機構的簽字(章)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轉讓為全額交易。
第二十條 凡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商業銀行,在辦理轉讓業務時,只能辦理代理買賣業務,不得辦理自營買賣業務。
第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持有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只能在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轉讓。
第二十二條 轉讓后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持有人在存單到期支取遭到拒付時,可以憑銀行開出的拒付證明通過交易機構對背書人行使追索權。銀行在開出拒付證明時須載明原因,不得無理拒付。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負責本轄區內商業銀行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反規定發行、轉讓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
(一)未經批准,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
(二)擅自超過大額可轉讓存單發行計劃的;
(三)擅自改變存單式樣、內容的;
(四)擅自開立新的期限檔次的;
(五)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及利率浮動幅度的;
(六)未經批准,辦理轉讓業務的;
(七)將買賣價格低於存單面額進行轉讓的;
(八)擅自擴大價差和提高手續費金額的;
(九)末按規定繳存存款準備金的。
第二十五條 經營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金融機構,有第二十四條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停止發行、轉讓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務。
(三)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罰款最高不超過l萬元。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的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發行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仍按照原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憑證應當統一格式。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憑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組織印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1989年5月22日發布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辦法》及1989年11月24日頒發的《關於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轉讓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為規範大額存單業務發展,拓寬存款類金融機構負債產品市場化定價範圍,有序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大額存單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6月2日
大額存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大額存單業務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額存單是指由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面向非金融機構投資人發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記賬式大額存款憑證,是銀行存款類金融產品,屬一般性存款。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以下稱發行人)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投資人(以下簡稱投資人)包括個人、非金融企業、機關團體和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單位。
第三條 發行人發行大額存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全國性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製成員單位;
(二)已制定本機構大額存單管理辦法,並建立大額存單業務管理系統;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發行大額存單,應當於每年首期大額存單發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年度發行計劃。發行人如需調整年度發行計劃,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重新備案。
第五條 大額存單發行採用電子化的方式。大額存單可以在發行人的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渠道發行。
第六條 大額存單採用標準期限的產品形式。個人投資人認購大額存單起點金額不低於30萬元,機構投資人認購大額存單起點金額不低於1000萬元。大額存單期限包括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年、18個月、2年、3年和5年共9個品種。
第七條 大額存單發行利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固定利率存單採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計息,浮動利率存單以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Shibor)為浮動利率基準計息。
大額存單自認購之日起計息,付息方式分為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還本。
第八條 發行人應當於每期大額存單發行前在發行條款中明確是否允許轉讓、提前支取和贖回,以及相應的計息規則等。
大額存單的轉讓可以通過第三方平台開展,轉讓範圍限於非金融機構投資人。對於通過發行人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等自有渠道發行的大額存單,可以根據發行條款通過自有渠道辦理提前支取和贖回。
第九條 對於在發行人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發行的大額存單,發行人為投資人提供大額存單的登記、結算、兌付等服務;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對每期大額存單的日終餘額進行總量登記。對於通過第三方平台發行的大額存單,上海清算所應當提供登記、託管、結算和兌付服務。
第十條 大額存單可以用於辦理質押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質押貸款、質押融資等。應大額存單持有人要求,對通過發行人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等自有渠道發行的大額存單,發行人應當為其開立大額存單持有證明;對通過第三方平台發行的大額存單,上海清算所應當為其開立大額存單持有證明。
第十一條 每期大額存單採用唯一有序編號和命名。發行人或上海清算所應當準確、連續記錄投資人持有大額存單情況,不得與其他產品的投資信息相混淆。發行人為投資人開立大額存單專用賬戶,投資人購買大額存單遵循實名制規定。
第十二條 發行人通過第三方平台發行大額存單,應當於每期大額存單發行前至少1個工作日在本機構官方網站和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該期大額存單的發行條款,並於發行結束后次一工作日內披露該期大額存單的發行情況。
發行人通過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等自有渠道發行大額存單,應當於發行結束后次一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相關發行信息。
大額存單存續期間,若有任何影響發行人履行債務的重大事件發生,發行人應當在事件發生后3個工作日內,在本機構官方網站和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為大額存單業務提供第三方發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
第十四條 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根據市場發展狀況,對大額存單發行交易的利率確定及計息規則等實施自律管理。
第十五條 大額存單在會計上單獨設立科目進行管理核算;在統計上單獨設立統計指標進行反映。
第十六條 發行人開展大額存單業務,應當嚴格執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有關規定,防範利用大額存單業務進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辦法》(銀髮〔1996〕405號文印發)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