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式兼并
控股式兼并
1.初步確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業 對於控股式兼并,由於被兼并企業仍然法人主體資格並未消滅,因此,被控股企業的債務,仍由被兼并企業承擔。
控股式兼并,即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股票達到控股,實現兼并。被兼并企業作為經濟實體仍然存在,具有法人資格,不過是被改造成股份制企業。兼并企業作為被兼并企業的新股東,對被兼并企業有原有債務不應負連帶責任,其風險責任僅以控股出資的股金為限。因此,被兼并企業債務由自己以其所有額經營管理的財產為限清償,日後破產了照此處理,與兼并企業無涉。
控股式兼并特點是,這種兼并不再是以現金或債務作為必要的交易條件,而是以所佔企業股份的份額為主要特徵,以達到控股條件為依據,實現對被兼并企業的產權佔有。這種控股式兼并一般都是在企業運行之中發生的兼并行為,而不是以企業的停產實現轉移。這是一種平和的兼并形式。
1.初步確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業
2.清產核資和財務審計
3.資產評估
4.確定產權底價
5.簽署兼并協議和轉讓價款管理
6.辦理產權轉讓的清算手續和法律手續
企業被兼并后,如果屬於企業合併的,合併企業應當及時辦理被兼并企業的法人註銷登記,沒有辦理註銷登記,協議已經履行的,不影響兼并協議的效力和兼并企業對被兼并企業債權債務的承擔。屬於控股式兼并的,新設企業應當辦理法人變更登記。
7.權利義務的承擔和職工的安置
對於控股式兼并,由於被兼并企業仍然法人主體資格並未消滅,因此,被控股企業的債務,仍由被兼并企業承擔。當然,如果控股企業抽逃資金、逃避債務,致使被控股企業無力償還債務的除外。被兼并方的職工原則上由兼并企業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