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缺陷責任
產品缺陷責任
產品缺陷責任是指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或者提供有缺陷產品導致他人遭受財產、人身損害后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或者提供有缺陷產品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事實發生以後,只有在一定的條件下才應承擔責任,這些條件就是產品缺陷責任的構成要件。
產品缺陷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對各種因產品缺陷造成他人損害而應承擔責任所應具備條件的高度概括。合理的責任構成要件的確定與運用,不僅使歸責具有明確的尺度和可行的辦法,而且有助於司法審判人員在正確地理解並運用歸責原則的基本價值和內涵的基礎上,公平、合理的處理缺陷產品侵權案件。
從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出發,我們主張應以產品存在缺陷,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事實,缺陷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的存在為產品缺陷責任的構成要件。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存在缺陷是產品缺陷責任的構成要件的必要條件。產品存在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1)生產缺陷,生產缺陷是指在產品生產過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藝、程序等方面存在錯誤,導致製作或最終產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性;產品達不到產品規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標準”。
2)設計缺陷,指產品在設計時在產品結構、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險。
3)經營缺陷,指產品在經營過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險。如沒有適當的警示說明,運輸者、銷售者對產品缺陷有責任的,也屬經營缺陷。比如說如果藥品生產廠家不按規定要求規範製作藥品說明書,為了不影響藥品銷路而故意刪除藥品說明書中"不良反應"說明,儘管該藥品質量合格,仍屬有"缺陷"之產品。仍應負產品侵權法律責任。
如果產品有缺陷但未造成損害後果,就不發生產品缺陷責任問題。換句話說,產品缺陷責任的發生依損害事實的存在為根據。這種損害既包括對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人身的損害。受害人既可以是產品的購買人,也可能是產品的使用人,或者是既非購買人又非使用人的第三人。
即損害後果是由於產品的缺陷所致,而不是由於他人把產品作為實施侵權的工具造成的。產品缺陷責任中的因果關係表現為產品缺陷與損害後果之間的相互聯繫,而不是表現為某種具體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聯繫,因而只要受害人能夠證明其所受損害是產品缺陷在事實上的結果,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即告成立,而不必證明該缺陷是其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