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建築設計師

室內建築設計師

室內建築設計師主要是從事室內環境設計、裝修、裝飾、陳設的設計、科研和教學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學會簡介


中國建築設計學會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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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築設計學會(CADI)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指示,由政府批准組建的室內裝飾行業全國性組織。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學術交流認定的團體和自律性行業管理組織。業務上受政府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並受政府委託承擔行業管理工作。
中國建築設計學會是由全國各地區和部分從事建築裝飾設計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專業院校、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社會團體。
主要業務範圍: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有關政策、法規及其行業標準,進行行業管理;開展科技學術、經濟政策、市場信息交流,組織學術課題研究,舉辦各種專題研討、論壇、技術講座等活動;

章節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室內建築、建築裝飾、環境藝術、施工管理隊伍建設,發揮工作人員的作用,提高室內設計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室內建築師,亦稱註冊室內建築師,是指運用物質技術和藝術表現對建築物(含商業性建築物、公共建築、居民住宅)等空間進行專業設計、施工、環境保護及室內配套與陳設布置的系統工程;是融合室內建築、景觀設計、室內設計、陳設藝術、裝飾材料、建築風水相關產業知識,集設計、產品、技術、藝術、勞務和工程服務於一體的綜合性、藝術性的生活服務業;它為人們提供安全、健康、自然、和諧、優美、舒適的生活環境和工作環境。
第三條
中國建築設計學會負責全國室內建築師資格考核、評審和審核工作。各地報名人員可到我們中國建築設計學會簽約合作機構進行事務洽談。
第二章
室內建築師的設立及職責
第四條
室內建築師的等級設有:
(一)資深高級室內建築師;
(二)高級室內建築師;
(三)室內建築師;
(四)助理室內建築師。
第五條
室內建築師對承接的工程項目負責,從事的主要工作包括:
(1)進行室內外空間裝修形象設計;
(2)進行室內空間結構改造及布置;
(3)進行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指導與監督;
(4)進行工程完工後的檢查與驗收;
(5)進行施工人員的管理與監督;
第三章
室內建築師的資格條件
第六條
室內建築師必須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積極為配合行業發展所需要,並具有專業的技術能力及學歷。
第七條
資深高級室內建築師的條件具備第八條高級室內建築師條件,並巳取得正更高的榮譽或相關資格,在本行業有較高威信。
第八條
(一)專業學歷及工作經歷: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本科或更高學歷專業;或獲得行業相關專業的學位證書,從事設計工作六年以上或者研究生畢業后四年工作經驗;或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專科學歷,從事設計工作八年以上;或本專業或相近專業較低學歷,從事設計工作十年以上。
(二)業績:
1.主持大型室內設計裝飾工程項目四個以上;
2.在知名報刊上發表過論文,或有專著,或在行業室內設計大展獲得過金獎或銀獎。
(三)外浯:能熟練掌握一門外語及提交個人相關的代表作品。
第九條室內建築師(中級)的條件
(一)學歷及工作經歷:
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科學歷的人員;或更高學歷及學位的工作人員、傑出在校生畢業生,或從事相關工作四年以上;或具有其他相關學歷的工作人員,從事設計工作二年以上。
(二)業績:主持中型室內裝修工程項目二個以上。
(三)外語:能掌握一門外語及提交個人相關的代表作品。
第十條助理室內建築師的條件
〔一)學歷及工作經歷;
進入本行業及剛入行的愛好者與工作人員,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與個人素質,工作經驗不限,學歷不限。
(二)業績:熟悉相關的行業專業性知識。
(三)外語:能掌握一門外語及提交個人相關的代表作品。
第四章
室內建築師的評審和審核
第十一條
室內建築師資格的取得必須經過資格評審通過。
第十二條
室內建築師資格評審,在中國建築設計學會成立的全國室內建築師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統一組織指導下進行。
第十三條
全國室內建築師資格評審委員會由行業專家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十四條
全國室內建築師資格評審委員會下合作辦公室,負責報名與初審的具體工作。
第十五條
地方辦公室的成立需經過中國建築設計學會委員會的同意批准。
第十六條
室內建築師評審的主要內容按笫六、七、八、九、十條各款辦理。
第十七條
非本行業的人員進行申報相關資格,必須從助理開始逐步升級。
第十八條
室內建築師資格評審通過後,由中國建築設計學會進行頒發到各地合作機構,再自行領取。
第十九條
室內建築師資格評審辦法由中國建築設計學會統一制定。
第二十條
《室內建築師資格證書》由中國建築設計學會統一印製,全國通用。
第二十一條
全國授權單位負責管理人員資料與評審報表工作。
第二十二條
授權合作單位不定期進行擁有資格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複查:
(一)受複查人按規定時間提交《室內建築師資格複查表》、《室內建築師資格證書》。
(二)在審查核實有關資料后,應對室內建築師資格複查作出結論。
第二十三條
複查結論為“合格”、“不合格”兩種。
(一)室內建築師能正常完成設計項目,未發生責任過失的為“合格”。
(二)室內建築師不能完成設計項目,或在複查期內從事設計工作不滿一年的,或有責任過失生嚴重經濟後果的為“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
複查結論為“合格”者,保留原有資格。複查結論為“不合格’者,經重新申請與核准方可獲得相應等級的室內設計師資格。
第二十五條
室內建築師合格者可以申請提升高等級資格證。
第二十六條
凡取得相關資格證書人,均可在全國建築裝飾設計行業資格證書查詢公示系統進行查詢與展示。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建築設計學會負責解釋。
(中國建築設計學會-全國室內建築師資格證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