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份額
繼承份額
繼承份額又稱“應繼份”。各個法定繼承人應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各國繼承立法不一,基本有兩種作法:平均分配原則,如蘇俄民法典規定,在法定繼承時,遺產在被召集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之間作。相等份額的分配。法定份額原則。如德國民法典規定,各繼承順序之內親等相同的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生存配偶在與不同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繼承份額不等。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為遺產的1/4;與第2順序的繼承人共同繼承時,為遺產的1/2。中國繼承法對繼承份額的確定兼采上述兩種作法,但又有所不同。一般情況下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均等,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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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同時又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在確定繼承份額時,一般應對遺產中的下列部分先行扣除:(1)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或稅款;(2)被繼承人生前用遺囑所處分的遺產或用遺贈處分的遺產;(3)為胎兒保留的必要份額;(4)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生前扶養或者對被繼承人生前盡了較多扶養義務的人一定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