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合同,是指以銀行作為貸與人與公民或法人締結的金錢貸款協議。在中國,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依法在職權範圍內辦理信貸業務。信貸合同應訂明貸款數額、用途、期限、利率、結算辦法和違約責任等條款。依下列原則辦理:(1)按國家批准的信貸計劃進行;(2)有物資保證(指用於購買計劃規定的原料、材料和其他適用適銷的物資);(3)按期歸還並付法定利息。
除無計劃不能進行貸款(臨時的超計劃的資金周轉需要可以報請追加)外,如不按計劃使用或不按期歸還時,銀行等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提前追回貸款、停發新貸款或提高過期
貸款利率等措施。
信貸的資金的流動更加需要加強,還要實施有效的管理。要設立一些專門的監管機構來對其借貸行為進行監管,對資金進行監測管理,要進口的建立完善、健全、科學統計的監測指標,對一些民間借貸的
資金流向、投向等情況要進行必要的監管、引導,防止一些私人房貸到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