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配額管理
進口配額管理
進口配額管理是指一國政府在一定時期內對某些商品的進口數量採取直接限制的一種方式,是世界各國管理對外貿易的一種非關稅措施。
依據我國新的《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口配額管理有以下主要內容:
(1)配額貨物。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限制進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
(2)配額總量。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進口配額總量。
(3)配額申請。配額申請人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提出下一年度進口配額的申請。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的配額分配給配額申請人。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年度配額總量進行調整,並在實施前21天予以公布。
(4)配額分配。分配配額時應考慮下列因素:申請人的進口實績;以往分配的配額是否得到充分使用;申請人的生產能力、經營規模、銷售狀況;新的進口申請者的申請情況;申請配額的數量情況等。
(5)配額使用。進口經營者憑進口配額管理部門發放的進口配額證明,到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申領進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配額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額的,應當在當年9月1日(關稅配額為9月15日)前將未使用的配額交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未按期交還並且在當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可以在下一年度對其扣減相應的配額。
1.進口配額管理可分為絕對配額管理和關稅配額管理。
前者是指國家在一定時期(如一年)對貨物進口規定一個總量的限制,超過限額后的商品不準進口。後者是國家在一定時期(如一年)對進口商品的絕對數量不加限制,但對配額內的進口貨物適用較低的關稅稅率,對超過配額的進口貨物適用較高的關稅稅率。
2.進口配額分為全球配額管理和國別配額管理
前者適用於來自任何國家的商品進口,後者則對不同國家的進口商品規定了不同的進口數量限制。進口關稅配額一般都是全球配額,除了對外貿易法,目前關於進口配額管理的主要法規是2001年10月31日國務院發布的《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條例第2節規定了進口配額管理,第4節規定了關稅配額管理。
3.進口配額管理依據管理的商品不同,分為機電產品配額管理和一般商品配額管理兩種形式。
(一)機電產品進口配額管理
機電產品在我國進口商品結構中佔有很大比重,但過多進口機電產品則會直接影響國內相關工業的發展。因此,國家根據國際慣例,對尚需適量進口以調節市場供應,但過量進口會嚴重損害國內相關工業發展的機電產品和直接影響進口結構、產業結構調整的機電產品,以及危害國家外匯收支地位的進口機電產品,實行進口配額管理。國家經貿委領導下的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是機電產品進口配額管理部門,負責全國機電產品進口配額的統一管理。
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品種由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內經濟發展和我國簽訂的國際雙邊和多邊協議確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后公布實行。目前列入目錄的機電產品有汽車、摩托車、錄像機、計算機和空調器等18種。
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每年的配額經國務院批準確定后,由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根據國家專項進口、各地區和各部門年度生產計劃、投資項目配套和各行業需要,商有關部門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將配額指標分配並下達到各地方、有關部門。
進口單位凡進口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需填寫機電產品進口配額申請表,向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提供有關文件和情況說明,由地區、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轉報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審批,併發給配額證明。進口單位憑配額證明向外經貿部領取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驗放。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政府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行政管理機構,為地區、部門機電產品進口配額管理機構。主要職能是,向國家機電辦申報地區、部門進口配額,按照國家機電辦下達的進口配額數量對配額的申請進行審核和批准,對其中符合審批要求的申請者,轉報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審批,併發給機電產品進口配額證明。
(二)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
所謂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是指除機電產品以外的所有需要進行配額管理的進口商品。
根據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和國家計劃委員會於1993年12月29日發布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國家對尚需適量進口以調節市場供應,但過量進口會嚴重損害國內相關工業發展的商品和直接影響進口結構、產業結構調整的商品,以及危害國家外匯收支地位的進口商品,實行進口配額管理。具體商品品種由計委、外經貿部公布的《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的一般商品目錄》確定,目前已確定的有26種商品,如原油、木材、棉花、糧食、農藥等。
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機構為國家計委。地方的進口配額管理部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行政管理機構。國家計委配額管理的主要職能是: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國民經濟發展計劃,負責全國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的宏觀管理和協調工作;根據國家外匯收支情況、國內生產建設需要、市場需求以及國家安全;環境保護的要求,確定實施進口配額管理的貨物品種及其各自的年度配額總量,報經國務院批准后予以公布,並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對配額的品種提出調整意見,報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行政管理機構,主要負責本地區、本部門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的管理和協調工作;匯總本地區、本部門對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的需求,經綜合平衡後上報國家計委;在計委下達的配額數量內,審核本地區、本部門所屬企業對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的申請,經審核批准,發給進口配額證明。
申請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的企業應當向本地區、本部門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應當申報進口配額的用途、進口支付能力以及上一年度進口配額實際完成情況等有關材料。企業在獲得配額管理機構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后,有進口經營權的企業,可以自主經營;無進口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委託有進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對外經營。企業憑進口配額證明向外經貿部及其指定發證機關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