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城市公廁管理,提高城市公廁衛生水平,方便群眾使用,制定的辦法。
經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修改以下內容:
1、將《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號)第十條第二款中的“徵用”修改為“使用”,第十七條中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修改為“《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9號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已於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經第五十九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長 林漢雄
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78號)
《長春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2月3日市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劉忻2019年12月9日
長春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廁管理,保證城市公廁清潔完好,方便社會公眾使用,提高城市環境衛生水平,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長春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城市公廁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廁(以下簡稱公廁),是指在公共場所獨立設置或者附設於其他建築物設置,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廁所。主要包括:
(一)環衛公廁,是指由城市管理部門投資建設和維護,或者由相關單位按照城市規劃配套建設后移交城市管理部門維護的廁所;
(二)公共場所配套公廁,是指在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火車站、機場、文體旅遊設施、醫院、公園、公共綠地、廣場、商業設施、金融電信營業網點、加油站、旅遊景點、機關單位對外開放區域等公共場所,由產權單位按照城市規劃自行配套建設和維護的廁所;
(三)社會對外開放公廁,是指城市管理部門與有關單位簽訂服務協議,對外開放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廁所。
第四條 公廁的管理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建改並重、衛生適用、方便社會公眾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公廁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轄區公廁管理的責任主體,其所屬的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廁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生態環境、水務、林業和園林、財政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公廁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環衛公廁建設、管理資金投入,足額撥付維護保潔費用。
第七條 任何人使用公廁,都應當自覺維護公廁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廁的設備、設施。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公廁專項規劃是城市環境衛生規劃的組成部分。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動人口數量、公共場所分佈狀態等影響公廁需求的因素,編製公廁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下列區域和場所應當設置公廁:
(一)旅遊景區、機場、火車站、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等;
(二)大型商場、展覽館、影劇院、體育館(場)、醫院、賓館、飯店、娛樂場所、加油站、金融電信營業網點、機關單位等;
(三)公園、大中型市場和停車場;
(四)其他按照規定應當設置公廁的場所。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按照規定需要配建公廁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規劃設計中予以明確。建設單位應當將公廁列入開發建設計劃,所需經費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公廁建設應當與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按照規劃要求應當建設公廁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按照規定配建的公廁,建設工程竣工后,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參與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性質。
建設單位經批准使用涉及城市道路兩側公廁規劃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廁專項規劃和城市管理部門的要求修建公廁,並向社會開放使用。
第十三條 環衛公廁,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建設。
公共場所配套的公廁,由其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場所未配套建設公廁的,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設置。
第十四條 舉辦大型商業、文化、體育、教育、公益等活動時,活動場所內及附近沒有公廁或者現有公廁不能滿足用廁需求的,舉辦單位應當設置環保移動公廁,按照標準做好保潔服務,並在活動結束后及時撤除。
按照相關規定設置早晚市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設置環保移動公廁。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造公廁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城市二類公廁設計標準。
商業區、重要公共設施、重要交通客運設施、公共綠地及其他環境要求高的區域的公廁,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一類公廁標準。
第十六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設置公廁的場所未設置公廁,或者原有的公廁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新建、擴建或者改造。
對於損壞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責任分工,負責改造或者重建。
第十七條 公廁的建設單位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設立明顯的、符合《環境衛生圖形符號標準》的公廁標誌,確保安全牢固、完好整潔,並明示監督電話、服務標準和保潔維護單位名稱。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廁導向牌,提供電子地圖等指引服務系統,方便社會公眾使用。
第十八條 供水、供電等單位應當保障城市公廁的水、電供應。
第十九條 公廁的外觀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具備條件的公廁應當進行美化、亮化。
第二十條 公廁的建設應當採用衛生、實用、節能、防異味的技術和設備。
公廁的配套設施應當方便老年人、兒童和婦女使用,並按照規定設置方便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
第二十一條 禁止佔用、損壞公共廁所及其附屬設施。不得移動、停用、改變用途或者擅自拆除公共廁所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二條 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環衛公廁的,在拆除前應當與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簽訂公廁還建協議,並按照協議要求進行還建。
建設單位拆除環衛公廁影響社會公眾生活的,應當就近設置臨時公廁供市民使用。還建公廁竣工投入使用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拆除臨時公廁。
第二十三條 公廁產權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管理好公廁檔案。非單一產權的公廁檔案,由城市管理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管理。
第三章 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並公布本市公廁的保潔和維護標準,並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公廁的保潔和維護責任人:
(一)環衛公廁由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
(二)公共場所配套公廁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其中居民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公廁,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三)社會對外開放公廁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 公廁的保潔、維護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牆面整潔、完好,無塗抹、刻畫、張貼;
(二)確定專人負責保潔;
(三)廁內設施設備齊全、完好、乾淨,管道暢通;
(四)廁內無蛆、無蛛網,通風良好,基本無異味;
(五)便器內無積便;
(六)地面無積水、痰跡、煙頭、紙屑等雜物;
(七)按照規定進行消毒除臭處理;
(八)公廁佔地範圍內清潔衛生,無亂搭、亂建、亂堆、亂放。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公廁的衛生及設備、設施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督促責任人及時糾正。
第二十七條 公廁使用者應當遵守公廁使用管理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公廁牆壁和其他設施上塗抹、刻畫、張貼;
(二)隨地吐痰、亂扔雜物;
(三)向便器、便池內傾倒污水、污物、廢棄物;
(四)在便池外便溺;
(五)其他影響公廁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公廁應當按照規定時間開放,不得隨意停用。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停用的,應當採取其他臨時措施。
第二十九條 公廁對社會公眾應當免費開放。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未設置公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佔用公廁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損壞、停用或者遷移公廁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拆除環衛公廁及其附屬設施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廁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